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077號
KLDV,114,司促,2077,202504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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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2077號
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井琪


債 務 人 吳甯

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8,431元,及其中新臺幣22,8
89元,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:000000000,
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2889元及合約未到期之
專案補貼款新臺幣65542元,共計新臺幣88431元整。經聲請
人多次催討,仍未獲清償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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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