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040號
KLDV,114,司促,2040,202504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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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204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卓庭卉

卓志勇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76,647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卓庭卉於民國108~112年間邀同債務人卓志勇為連帶
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」8筆,共計新
臺幣593,966元整,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
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
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;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
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(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)為中
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.15%浮
動計息,其中0.06%暫由聲請人補貼,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
之利率為年率1.775%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
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
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
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
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應繳款
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
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
十加計違約金。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
起,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,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
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(下稱遲延利率)
,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,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
利率百分之十(逾期6個月內部份),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
二十(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)計算。詎債務人卓
庭卉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3年1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
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576,6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
等未償還,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,依據借據條款
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,
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204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6647元 卓志勇卓庭卉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28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576647元 卓志勇卓庭卉 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6647元 卓志勇卓庭卉 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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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