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003號
KLDV,114,司促,2003,202504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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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2003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
債 務 人 許哲嘉
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6,866元,及其中新臺幣62,4
73元,自民國114年3月29日起至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14.99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施學彣於113年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請人
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
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
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債務人迄
114年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6,866元整未為清償(手續費1,583
元整、消費款35,200元整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27,273元
整、已到期之利息2,110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),雖經聲請
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
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
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62,473元自114年3月29日起至清償
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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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