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933號
KLDV,114,司促,1933,202504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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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1933號
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

債 務 人 林宏柏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8,94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
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林宏柏〈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〉持用聲請人核發
之信用卡簽帳消費,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〈證一〉,惟相對人
未依約繳款,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
定逕予停用,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。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
人各項帳款,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,自民國95年3月24
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
息,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利率百分
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相對人截至民國95年3月23日止,尚結
欠新臺幣64,807元消費款、新臺幣3,523元循環利息新臺幣6
19元費用(含逾期費),總計新臺幣68,949元整未為清償〈證
二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193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807元 林宏柏 自民國95年3月24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.71% 001 新臺幣64807元 林宏柏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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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