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744號
KLDV,114,司促,1744,202504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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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1744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

債 務 人 許成偉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4,548元,及自民國113年11
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1.95計算之利息,暨
自民國113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,按上開年
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
期270日為止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許成偉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(附證一),
借款期間自111年5月25日起,按月償還本息。詎債務人未依
約繳納本息,依契約書貳、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,債
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案經債權人催請
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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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