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403號
KLDV,114,司促,1403,2025041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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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403號
異 議 人
即債 務 人 黃玉琴
以上異議人即債務人黃玉琴因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異議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,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
議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
。次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,得
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,除有第五百十八條所定或其他
不合法之情形,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,仍適用第五百十九條
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院前依債權人之聲請,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1403
號支付命令已於114年3月21日向債務人之居所地(即基隆市○
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)送達,並經其姊以同居人之地位代為收受
送達在案,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是本件對債務人之送達
,已於114年3月21日起即生送達之效力。依此,債務人如欲
對本件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法至遲應於114年4月10日(含
當日)前向本院提出異議狀,始為合法,而債務人遲於114年
4月11日始向本院提出異議狀,顯逾20日法定期間。故本件
債務人逾期聲明異議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月  16  日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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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