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786號
上 訴 人 莊國清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育嘉、章阿明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
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萬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,9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
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洪儀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