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簡上字第89號
上 訴 人 郭麗珠
被 上訴人 鄭雪雲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
本院基隆簡易庭113年度基簡字第7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
院第二審合議庭於114年3月10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上訴人起訴主張:
㈠、兩造均係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121巷國揚大地社區(下稱系
爭社區)之住戶。上訴人於民國112年5月6日在系爭社區布
告欄前,因系爭社區管理委員遴選規則,而與當時擔任社區
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之被上訴人發生口角,上訴人竟基於公
然侮辱之犯意,在上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,接續以
「下三濫」、「不要臉的傢伙,爛透了」、「卑鄙無恥」、
「骯髒阿!下賤!」等語辱罵被上訴人,足以貶損被上訴人
之名譽及社會評價,案經被上訴人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
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,並經本院刑事
庭以112年度易字第595號判決(下稱系爭刑事案件)認定上
訴人犯公然侮辱罪,處罰金新臺幣(下同)6,000元,如易
服勞役,以1,000元折算1日在案,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
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上訴人賠償慰撫金等語。並聲明:上訴
人應給付被上訴人50萬元。
㈡、對上訴人抗辯所為之陳述:
上訴人當時是追著被上訴人罵,並非僅是向鄰居陳述事情之
始末,且系爭刑事案件經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(113年度上
易字第970號)審理時,法官係稱欲加重上訴人之刑責,最
終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卻改判上訴人無罪,且不能上訴,上訴
人應負賠償之責。
二、上訴人則以:兩造糾紛源自於系爭社區管理委員遴選規則係
針對上訴人,使上訴人不具參選管理委員之資格,上訴人因
而心中憤恨不平、情緒氣憤、言詞激動,此乃人之常情。上
訴人不爭執其曾於112年5月6日在系爭社區布告欄前,說出
系爭刑事案件事實欄所認定之話語(即「下三濫」、「不要
臉的傢伙,爛透了」、「卑鄙無恥」、「骯髒阿!下賤!」
等語),僅爭執該等對話是否構成對被上訴人之公然侮辱而
貶損被上訴人之名譽,因憲法明文保障上訴人之言論自由,
況上訴人並未指名道姓對特定人公然侮辱或貶損其名譽,僅
是向鄰居控訴不公平待遇;且系爭刑事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
院改判上訴人無罪等語,資為抗辯。
三、原審判決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精神慰撫金5萬元,並駁
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,並聲明:㈠原
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。㈡被上訴人(於第一審)之
訴駁回。㈢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。被上訴人
則答辯聲明:請求駁回上訴,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四、本院判斷:
㈠、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;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
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
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民法第184條第1
項前段、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所謂相當,自應以實
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,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
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;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
侵害,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,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
損害之計算不同,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,
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(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
1221號、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又名譽有
無受損害,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
,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,不論其為
故意或過失,均可構成侵權行為,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
必要,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,亦足當之(最高法院90年度台
上字第646號裁判要旨參照)。
㈡、上訴人所為已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,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
償責任:
⒈經查,兩造於上開時地針對系爭社區管理委員遴選規則發生
口角,上訴人並於系爭社區布告欄前言及「下三濫」、「不
要臉的傢伙,爛透了」、「卑鄙無恥」、「骯髒阿!下賤!
」(詳細對話內容詳如附表錄音譯文所示)等事實,為兩造
所不爭執,亦與被上訴人於系爭刑事案件警詢、偵訊時證述
之情節及113年1月10日勘驗筆錄之內容相符(見112年度偵
字第8990號卷第11-13、37-39頁,112年度易字第595號卷第
37-48頁),自堪信為真實。復觀諸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情
境及雙方爭執始末可知,上訴人自始即因不滿本案社區管理
委員遴選規則,而公然針對決策該規則之特定人(即被上訴
人)口出「你不要臉的傢伙,爛透了,小動作一大堆,卑鄙
無恥」、「下三濫」、「你壟斷社區」等語,嗣被上訴人出
聲回應並與上訴人發生口角後,上訴人仍持續對被上訴人直
稱「骯髒阿!下賤!」、「下三濫」,足見上訴人上開輕蔑
、貶損之詞顯係針對被上訴人而為之,且已逾越一般公共事
務之爭論批評,而流於針對個人之人身攻擊,依社會一般觀
念,其謾罵行為客觀上足以貶抑被上訴人之人格、社會評價
,自已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,應對被上訴人負侵權行為損
害賠償責任。上訴人辯稱其僅係未指名道姓之情緒發言,核
與前開現場客觀錄音譯文內容及語意脈絡不符,委無足採。
⒉上訴人雖辯稱其言論自由應受憲法保障,且系爭刑事案件嗣
經臺灣高等法院改判為無罪等語,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
上易字第970號判決已敘明其係基於「刑法」謙抑性及最後
手段性,依憲法法庭、最高法院之判決就刑法第309條第1項
規定作成限縮可罰範疇之意旨,而認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
不足以證明上訴人前開言論構成犯罪(見高院卷第165頁)
,則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與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
償責任之成立要件既有不同,且民事法院本得獨立認定而不
受刑事判決之結果拘束,自難執此無罪判決率認上訴人無庸
負擔民事賠償責任。從而,本院已綜合考量兩造衝突始末、
附表所示語意脈絡情境,並經權衡被上訴人之名譽權與上訴
人之言論自由,而認定上訴人所言已恣意侵害被上訴人之名
譽、人格尊嚴及實質社會評價,而逾越社會上理性一般人可
合理忍受之範圍如前,上訴人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
,故其所辯尚難可採。
㈢、被上訴人得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(精神慰撫金)5萬元:
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、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(詳見卷內
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資料及兩造於原審之陳
述),併參以上訴人貶損被上訴人名譽之手段、原因動機、
被上訴人所受精神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,認其請求上訴人賠
償非財產上損害,應以5萬元為適當,逾此範圍之請求,則
無理由。
五、綜上所述,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精神慰撫金5萬元,為
有理由,應予准許,逾此範圍之主張,則屬無據,原審就上
開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,核無違誤,上訴意旨指摘原判
決不當,求予廢棄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或所用證據暨調
查證據之聲請,經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,
爰不逐一論列,附此敘明。
七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無理由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煜庭
附件: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970號判決之附件(即本院 112年度易字第595號案件勘驗筆錄內容所整理之錄音譯文 ,被告即上訴人、告訴人即被上訴人)。
⑴檔案1名稱:voice_73581 ▲檔案播放時間00-00 〈背景聽見一女性聲音(下稱A女,經被告確認為自己的聲音)〉…… 【被告】:我25屆為什麼可以選,現在是26屆ㄟ,給一個外人 來壟斷社區。下三爛。惡鄰滿天下,臭鄰滿天下。有多少人上次都沒有來,不要臉……(聽不清楚)。給一個外人來……(聽不清楚),下三爛。 〈一旁聽見有女生在聊天的聲音〉 【被告】:多少人上一次沒有來餒!裡面那些掛名的好多都上次沒有來,幹什麼。你不要臉的傢伙,爛透了,小動作一大堆,卑鄙無恥。 ▲檔案播放時間01-04 〈背景聽見許多人聊天講話的聲音〉 【被告】:下三爛 ,下三爛的……(聽不清楚),……(聽不清楚)下三爛……(聽不清楚)。 〈背景持續聽見許多人聊天討論事情的聲音,也有聽見口語聲〉 ▲檔案播放時間04-08 【被告】:骯髒的傢伙,小動作一大堆,爛死了不要臉。 〈背景聽見另一女性聲音(下稱B女)〉 【B女 】:那你怎麼可以一言堂說不可以選委員 。 【被告】:憑什麼不能選委員,……(聽不清楚)。 【被告】:26屆那是24屆關你什麼事拉。 【B女 】:對阿!不用排拉! 【被告】:社區是你的嗎?你跟外人勾結,跟那個總幹事勾結。 【B女 】:沒有四百塊不用排拉 ! 【被告】:不要排啦!他今天沒有四百塊不要排,太累了。 【B女 】:對阿!四百塊是大家的,我們大家繳管理費的錢,誰規定說不能出來選委員的。 【被告】:爛死了,不要臉。你以為你……(聽不清楚)。 【B女 】:誰規定的? 〈背景聽見疑似錄音的人與B女交談聲(下稱C女)〉 【C女 】:你不是不講理了人我跟你講,我拿規約給你看。 【B女 】:不用規約什麼的,我們社區根本規約大家都沒有在執行阿! 【C女 】:那我沒辦法跟你講。 【B女 】:規約,規約勒。……(聽不清楚),你上次有多少人沒有來。上次沒有來開會……(聽不清楚)。 ▲檔案播放時間05-23 【被告】:還拿規約勒,下三爛……(聽不清楚)。 ⑵檔案2名稱:voice_73582 ▲檔案播放時間00-00 〈背景聽見有許多人在聊天,背景聲音,聊天內容與本案無關〉 ▲檔案播放時間00-13 【被告】:你壟斷,跟外人一樣壟斷社區。 【被告】:跟一個外人壟斷社區,我憑什麼不能選。要選主委你怕我,不要臉。 【被告】:你壟斷社區,跟一個外人,跟一個總幹事壟斷社區,我憑什麼不能選。 【被告】:大家不用排隊。 〈背景聽見一女性聲音(下稱D女;經告訴人當庭確認為自己的聲音)〉 【告訴人】:憑什麼不能選,因為你上次沒來開會。 【被告 】:你放屁,你查清楚。 【告訴人】:什麼叫放屁? 【被告 】:你自己去查清楚,很多人都沒查清楚。 【告訴人】:你自己去看規約,你自己去看規約。 【被告 】:你不用跟外人來壟斷社區。 【告訴人】:我跟你講,規約你自己看清楚。 【被告 】:看清楚,那個時候你根本什麼都沒有做,你看清楚,我看清楚,你那個時候什麼都沒有做……(聽不清楚)。 〈被告聲音逐漸變小,一旁其他人討論聲音逐漸清晰,大聲〉 ▲檔案播放時間01-47 【被告 】:憑什麼啊你!骯髒阿!不要選主委,選不上。不要用那種小動作,你怕我選主委你就來選主委,你選不上。骯髒阿!下賤! 【被告 】:不管我選得上,至少我光明磊落不會用你這種小動作。 【告訴人】:什麼光明磊落,你當初當主委就不對了啦! 【被告 】:不對,不對,……(聽不清楚)。 【告訴人】:選不上的人還能當主委。 【被告 】:……(聽不清楚)下三賤,用那種下三流的小動作。 【告訴人】:沒關係!你盡量罵阿! 【被告 】:跟一個外人來勾結,來壟斷我們社區。 【告訴人】:我跟他勾結怎樣。 【被告 】:勾結。就是下三爛阿! 〈背景聽見一女性聲音(下稱E女)〉 【E女 】:我跟你說啦!不要一直說那些違法的事,他們兩個上次。 【告訴人】:誰說我們違法? 【E女 】:他們兩個的官司還沒有解決,還在法院。我告訴你,不要做那些違法的事,一點程序都不標準。 〈之後被告、告訴人與E女爭論管委會費用等問題,内容與本案無關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