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台灣王船聯合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中 被 上訴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傳凱 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碼頭碇泊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,並定於民國114年4月28日上午10時15分,在本院第7法庭,行言詞辯論程序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廷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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