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權使用土地不當得利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基小字,113年度,2004號
KLDV,113,基小,2004,2025040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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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基小字第2004號
上 訴 人 鄭彩霞

鄭國良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蓓珣、李蓓琛李辛茹李伯皇間請求
無權使用土地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萬9,688元(6,701元+6,701元+9,56
5元+6,701元=2萬9,688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
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
書記官 林煜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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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