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553號
KLDV,112,訴,553,20250422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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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553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宋秀鳳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銓榮因112年訴字第553號拆屋還地等事
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
下同)224,917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7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郭廷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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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