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506號
KLDV,112,訴,506,20250421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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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50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吳承駿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德輝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
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,提起上訴到
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1萬9,8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
院補繳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
法 官 高偉文
法 官 張逸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顏培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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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