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建字,112年度,18號
KLDV,112,建,18,20250421,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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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建字第18號
原 告 許秋民即南興木料模板行



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
複 代理人 黃怡潔律師
被 告 王芓善坦克工程行


廖家和
高天來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林佳儒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
所為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高天來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「
A00000000號」,應更正為「Z000000000號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1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白豐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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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