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254號
原 告 曹玉蓮
被 告 謝忠謙
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65號)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
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謝忠謙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1
4年4月16日,以113年度易字第765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
。惟因原告起訴時即已併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
事庭審理,爰依前揭規定,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維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