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202號
原 告 林佳惠
被 告 楊正孝
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字第119號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楊正孝因詐欺等案件(本院114年度金訴字
第119號),經原告林佳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
,核有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,爰
依上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
法 官
法 官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記官 陳櫻姿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