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4年度,160號
KLDM,114,附民,160,202504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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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160號
原 告 邱琝


被 告 劉致偉
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字第8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劉致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4
年度金訴字第86號),經原告邱琝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
損害賠償,核有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
情形,爰依上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 岳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陸怡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櫻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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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