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停止羈押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4年度,310號
KLDM,114,聲,310,202504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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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310號
聲 請 人
即 被 告 謝易晉



選任辯護人 郭百祿律師(法律扶助律師)

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(本院114年度基簡字第303號),
聲請具保停止羈押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請求撤銷或停止被告謝易晉之羈押等語。
二、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,得隨時具保,向法院
聲請停止羈押,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羈押
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、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
全,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,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
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,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,不得駁
回外,其他犯罪經羈押之被告應否許可停止羈押,事實審法
院本有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情事自由裁量之權。
三、經查:
 ㈠被告因竊盜案件,前經本院訊問後,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。
被告除本件外另有其它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有罪及檢察官偵
查中,於短時間內犯下多起竊盜案件,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
施竊盜犯行之虞,有羈押之必要,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起裁
定羈押在案。
 ㈡被告於114年4月17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,坦承全部竊盜犯行
,該案並改以簡易判決處刑。本院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
前案紀錄,經本院以113年度基簡字第246號判決判處拘役15
日、113年度易字第8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、2月、2月
,以被告短時間涉犯多次竊盜之事實,足認其仍有反覆實施
竊盜犯行之疑慮,且依辯護人刑事辯護要旨狀所載,被告父
母離異,父親去世,與母失聯,家中只剩被告與弟弟,弟弟
自行在外租屋獨立生活,被告身為智能障礙之身心障礙人士
,再加上現今社會經濟不景氣,卻尋得工作實屬不易,在身
無分文生活無以為繼之以,鋌而走險竊取他人之物,故被告
實有可能再次因為經濟壓力而犯罪,其再犯率甚高,參考被
告所犯之罪對於對社會侵犯的危害程度、國家刑事司法權的
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的程度,為利益衡量後,認
對被告羈押係屬適當、必要,且係合乎比例原則。佐以被告
並未提出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
押之事由,綜上,本院認上開羈押原因並未消滅,從而被告
聲請停止羈押之請求,難認為有理由,自難准許,應予駁回
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2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  法 官  李 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
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,敘述抗告之理由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曾禹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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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