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自由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14年度,138號
KLDM,114,易,138,202504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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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
114年度易字第138號
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蔡博文



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4
6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  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蔡博文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,
自民國113年9月間起,多次未經同意,擅自破壞門鎖後,侵
入告訴人楊政龍位在新北市○里區○○街00號4樓之住宅。嗣楊
政龍於113年11月19日下午3時許,發現上址住宅門鎖有遭人
破壞之跡象,遂報警處理,經警到場後,發現被告人在屋內
而當場查獲,始悉上情。案經楊政龍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
金山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,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
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犯
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,而上開之罪依
刑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,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
告訴,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
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
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7   日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虹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冠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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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