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4號
原 告 吳杰霖 地址詳卷
被 告 陳宗揚
上列被告陳宗揚因本院114年度基簡字第259號詐欺案件,經原告
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
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
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
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
法 官 鄭虹
法 官 周霙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許育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