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刑事),基秩字,114年度,22號
KLDM,114,基秩,22,20250421,1

1/1頁
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
114年度基秩字第22號
移送機關 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
被移送阮鼎祥


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
4年4月11日基警二分偵字第1140261480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
件移送書移送審理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駁回,並退回原移送機關依法處理。
  理 由
一、移送意旨略以:被移送阮鼎祥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下午3
時27分許在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(基隆市政府綜合發展處)
新加坡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就雙方之交易糾
紛進行調解,於調解過程中對現場執行職務之消保官莊惠媛
辱罵「是蝦皮的走狗」等語,因認被移送阮鼎祥確有在公
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,尚未達
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,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
1款規定之行為,爰依法移請法院裁處等語。
二、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,逾2個月者,警察機關不得訊
問、處罰,並不得移送法院;前項期間,自違反同法行為成
立之日起算;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,自行為終了
之日起算,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定有明文。又簡易庭審理
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移送之案件,發現違反同法
行為係屬同法第31條第1項或第43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案件者
,應將該案件退回原移送之警察機關處理,亦為違反社會秩
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43條所明定。
三、經查,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2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
時間均為114年1月16日,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第2項規
定,始日應以114年1月16日起算,本應至114年3月15日(星
期六為例行之休息日)即已屆滿2個月,乃延長至上班日即
同年月17日(星期一)屆期。惟移送機關至114年4月11日始
將本案送抵本院,有本案移送機關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移送
書上之本院收狀章戳暨日期時間戳在卷可稽,是已逾社會秩
序維護法第31條第1項所規定之2個月法定移送期間。本件移
送於法不合,應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43條
規定,退回移送機關處理。
四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第1項、第46條第1項,違反社會秩
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43條,裁定如主文。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1  日         基隆簡易庭  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維仁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臺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