洗錢防制法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刑事),金訴字,113年度,718號
KLDM,113,金訴,718,202504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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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金訴字第718號
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石琇瑩
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
偵字第659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乙○○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,處有
期徒刑陸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
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犯罪事實
一、乙○○明知犯罪集團專門收集人頭帳戶用以犯罪之社會現象層
出不窮之際,若將自己之金融帳戶存摺、印章、提款卡及密
碼出售、出租或提供他人使用,可能因此供不法犯罪集團用
以詐欺他人將款項匯入後,再加以提領之用,並能預見可能
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及掩飾、隱匿該等特定犯罪
所得來源,且非基於一般商業、金融交易習慣或有正當理由
,不得交付或提供合計三個以上之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,竟
不違背其本意,竟仍基於縱使帳戶被用以收受詐欺贓款、製
造金流斷點,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洗錢之不確
定故意及無正當理由而交付、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之犯意
,於民國113年3月21日15時40分許,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
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共13個提款卡及密碼,至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
000號「統一超商安一店」門市,以店到店之方式,寄送給
真實姓名不詳Instagram暱稱「raelenepoint」、Line暱稱
藍新金流-黃專員」暨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。嗣該詐欺
集團成員取得前開13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,即共同意圖為
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,於附表二所示之時
間,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,致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均
陷於錯誤,而分別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所示之
帳戶內。嗣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匯款後察覺有異,報警處理,
始循線查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
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。
  理 由
一、訊據被告乙○○雖就其於犯罪事實欄一所載時、地將附表一所
示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寄送給真實姓名不詳Instagram暱稱
「raelenepoint」、Line暱稱「藍新金流-黃專員」等人為
不爭執,但否認幫助詐欺取財、幫助洗錢之犯意,辯稱:我
於113年3月19日在家中使用Instagram時,有一名自稱「rae
lenepoint」的人私訊我,向我表示因為現在有「IG數碼送
禮活動」,而剛好抽中我,並詢問我有何種福利禮品,當時
我不疑有他,就提供真實姓名、收款帳號、銀行代碼和銀行
全稱給對方,對方自稱該資金是「藍新三方支付」給我的,
並提供Line帳號及交易明細供我參閱,請我與對方聯繫。後
續我於113年3月21日加入對方的Line,名稱為「藍新金流-
黃專員」,對方表示因為撥款失敗,需要我寄全部的提款卡
給他們測試,確認卡片是否有被鎖住,我於113年3月21日至
7-11門市(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以交貨便方式將所有提
款卡共25張寄給對方,並提供四組密碼給對方。後續我於11
3年3月26日收到銀行致電,我覺得奇怪,不斷詢問對方什麼
時候可以處理好,請對方盡快與我聯繫,但至今仍未果。之
後於113年3月27日收到「藍新金流NewsbPay」的Gmail,表
示他們沒有Line官方帳號,若有收到相關訊息,則為詐騙,
這時我才發覺遭他人詐騙等語。經查:
 ㈠被告上開坦承部分,業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、審理程序時均
供承在卷,並有被告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、附表一所示
之金融機構帳戶申登人資料及交易明細等件在卷可稽,被告
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,堪信為真實。而詐欺集團持有附表一
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,由不詳成年成員對附表所示之告
訴人或被害人施以詐術後,致告訴人或被害人陷於錯誤,而
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,轉帳至附表所示之帳戶,隨即將該
些款項提領一空等情,亦業據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
於警詢中陳述明確,並有其等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、Line對
話紀錄擷圖等件在卷可稽,此部分事實,亦堪以認定。
 ㈡刑法上之故意,可分為確定故意(直接故意)與不確定故意
(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),所謂不確定故意,係指行為人對
於構成犯罪之事實,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
,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被告自述其學歷為專科畢業
,之前從餐廳外場、洗碗、工廠作業員等工作,足見被告於
案發時係智識程度正常之成年人,並非與社會長期隔絕、欠
缺社會歷練之人,是依其智識能力及社會生活經驗,對於未
曾謀面之人所稱之中獎及提供帳戶資料流程是否合理一節,
應有判斷之能力。被告雖辯稱其遭詐騙始交付帳戶,惟依被
告所提出與Instagram暱稱「raelenepoint」、Line暱稱「
藍新金流-黃專員」之對話紀錄,被告與對方先前並不認識
,亦不知悉對方之真實姓名、公司名稱等重要資訊,僅憑對
方一則訊息,事先未查證訊息是否屬實,即輕率交付多達25
張提款卡及其密碼予對方,然被告於有上述種種不合理之情
形下,仍逕將附表一所示帳戶資料交付予素未謀面之人,其
心存僥倖、抱持縱使所為可能幫助他人為詐欺與洗錢犯罪
亦任由其發生之心態至為明顯,被告主觀上自具有幫助詐欺
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。
 ㈢被告曾因相似之提供帳戶案件,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
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514、6770號為不起訴處分、本院110年
度金訴字第81號判決無罪、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
938號駁回上訴確定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
可稽。故被告對於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可能涉及幫助詐
欺及洗錢犯行,顯有充足之認識,更應理解帳戶供他人使用
應謹慎小心,然其仍忽視前述之風險,任意提供其帳戶予詐
欺集團使用,並對後續詐欺集團如何使用其帳戶並未進行任
何控管,而有容任詐欺集團使用其帳戶收受、提領詐欺贓款
之認識,堪認被告主觀上顯存有輕率或縱成為行騙工具亦與
本意無違之不確定故意之心態。被告就其所提供之帳戶資料
可能會供詐欺集團不法使用有所預見,又有容任其帳戶遭受
詐欺贓款及洗錢行為發生之認識,堪認被告主觀上顯存有輕
率或縱成為行騙、洗錢工具亦與本意無違之不確定故意之心
態,因而交付帳戶資料。綜上所述,被告上開辯解洵無足採
。本案事證明確,被告犯行堪以認定,應依法論科。
二、論罪科刑
 ㈠新舊法比較
  被告行為後,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公佈施行,於同年
0月0日生效。經比較結果,舊法之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
月以上5年以下,新法之處斷刑範圍則為有期徒刑3月以上5
年以下,應認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。是依刑法第2條
第1項之規定,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
規定,論以被告罪刑。
 ㈡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、第339條第1項之幫
助詐欺取財罪,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、修正前洗錢防制
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。
 ㈢被告提供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,供詐欺集團成員先
後詐欺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,係以一提供帳戶資料
之行為,同時幫助本案詐欺集團對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及被
害人詐取財物及洗錢既遂,係以一行為分別侵害附表二各該
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,乃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
同種想像競合犯;又被告以一幫助行為,幫助本案詐欺集團
犯附表二所示詐欺取財、洗錢,亦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異
種想像競合犯,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,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
罪。
 ㈣被告本案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,其犯罪情節顯然較正犯輕微
,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,然其所犯幫助詐欺
取財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,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
得減刑部分,依上開說明,即應於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
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。
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任意將附表一所示帳戶
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,而被告雖非實際施行詐術之人,然對
於告訴人及被害人實際遭詐騙之數額可能也不甚在乎,任由
詐欺集團得以獲取犯罪所得,並掩飾、隱匿金流,不僅使告
訴人及被害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而難以追償,也使本案詐欺
集團不易遭查獲,侵害社會經濟秩序及妨害國家對於犯罪
追訴,故本院審酌告訴人及被害人受損害之金額,作為量刑
及併科罰金多寡之考量因素。另考量被告就本案犯行犯罪
節較本案詐欺集團輕微,非本案犯罪之核心角色,亦非實際
參與詐術實施之人,非屬詐欺犯罪之正犯,並兼衡被告自陳
學歷專科畢業,之前從事餐廳外場、洗碗、工廠作業員,家
中有父母及一名未成年子女、弟弟等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
文所示之刑,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本案經檢察官黃冠傑提起公訴,檢察官吳欣恩到庭執行職務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禹晴 附記本案論罪法條全文
刑法第339條第1項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。

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
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



附表一:
編號 金   融   機   構   帳   戶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兆豐A帳戶) 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兆豐B帳戶) 3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號號帳戶(下稱永豐帳戶) 4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上海帳戶) 5 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-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二信帳戶) 6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彰化帳戶) 7 臺灣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臺銀帳戶) 8 遠東國際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遠東帳戶)  9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玉山帳戶) 10 中華郵政帳號00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郵局帳戶) 11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國泰帳戶) 1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富邦帳戶) 1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台新帳戶)
附表二
編號 被害人/ 告訴人 詐騙時間 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(新臺幣) 匯入帳號 1 辛○○(提告) 113年3月 告訴人辛○○於113年3月23日在住處,灠瀏社群軟體臉書與暱稱「萬佩澄」之人聯繫後,該暱稱「萬佩澄」之人向告訴人辛○○佯稱:欲出售刊登之洋裝予告訴人,惟需先匯款完成認證手續,才能收到匯入款項等語,致告訴人辛○○陷於錯誤,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。 113年3月24日14時4分  8,800元 兆豐A帳戶 2 卯○○(提告) 113年3月 告訴人卯○○於113年3月24日,灠瀏社群軟體臉書與臉書暱稱「甘宗熙」之人聯繫後,該暱稱「甘宗熙」之人向告訴人卯○○佯稱:欲出售刊登之電子鼓予告訴人,惟需先匯款完成認證手續,才能收到匯入款項等語,致告訴人卯○○陷於錯誤,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。 113年4月24日14時55分  10,000元 兆豐A帳戶 113年4月24日14時57分  10,000元 113年4月24日14時57分  10,000元 3 午○○(提告) 113年3月 告訴人午○○於113年3月23日,收到IG暱稱「fahd95805」之人,傳送訊息佯稱:告訴人午○○抽中大獎,惟需先匯款才能完成領獎手續,領取獎金等語,致告訴人午○○陷於錯誤,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。 113年3月24日12時40分  49,989元 兆豐B帳戶 113年3月24日12時42分  39,188元 兆豐B帳戶 113年3月24日13時17分  10,000元 永豐帳戶 113年3月24日13時18分 10,000元 永豐帳戶 113年3月24日13時19分  10,000元 永豐帳戶 113年3月24日13時11分  49,985元 上海帳戶 113年3月24日13時14分  49,985元 上海帳戶 4 寅○○(提告) 113年3月 告訴人寅○○於113年3月24日,收到IG暱稱「xvfunynawosako_385」之人,傳送訊息佯稱:告訴人寅○○抽中大獎,惟需先 匯款才能完成領獎手續,領取獎金等語,致告訴人寅○○陷於錯誤,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。 113年3月24日13時34分  40,123元 永豐帳戶 5 酉○○(提告) 113年3月 告訴人酉○○於113年3月24日,收到IG暱稱「心靈之窗」之人,傳送訊息佯稱:告訴人酉○○抽中大獎現金118,888元,惟需先匯款才能完成領獎手續,領取大獎等語,致告訴人酉○○陷於錯誤,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。 113年3月24日14時7分  17,088元 二信帳戶 6 癸○○(提告) 113年3月 告訴人癸○○於113年3月24日,收到IG「seite zu verlosen1000」網站,傳送訊息佯稱:告訴人癸○○抽中三獎,可獲公仔,惟需先匯款才能完成領獎手續,領取公仔等語,致告訴人癸○○陷於錯誤,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。 113年3月24日15時52分  99,989元 彰化帳戶 113年3月24日15時54分  50,050元 彰化帳戶 113年3月24日15時55分  49,090元 臺銀帳戶 7 戌○○(提告) 113年3月 告訴人戌○○於113年3月22日,收到IG「deirdemurray581pbo」網站,傳送訊息佯稱:告訴人戌○○抽中現金大獎,惟需先匯款才能完成領獎手續,領取獎金等語,致告訴人戌○○於錯誤,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。 113年3月24日16時18分  13,088元 臺銀帳戶 8 子○○(提告) 113年3月 告訴人子○○於113年3月24日,收到IG暱稱「嬰兒時光」之人,傳送訊息佯稱:告訴人子○○抽中大獎現金11,888元,惟需先匯款才能完成領獎手續,領取獎金等語,致告訴人子○○陷於錯誤,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。 113年3月24日14時19分  49,985元 遠東帳戶 9 巳○○(提告) 113年3月 告訴人巳○○於113年3月24日,收到IG暱稱「勇者聯盟」之人,傳送訊息佯稱:告訴人巳○○抽中大獎,惟需先匯款才能完成領獎手續,領取獎金等語,致告訴人巳○○陷於錯誤,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。 113年3月24日15時9分  49,989元 遠東帳戶 10 壬○○(提告) 113年3月 告訴人壬○○於113年3月22日,收到IG暱稱「智能科技樂園」之人,傳送訊息佯稱:告訴人壬○○抽中大獎,惟需先匯款才能完成領獎手續,領取獎金等語,致告訴人壬○○陷於錯誤,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。 113年3月24日12時29分  34,123元 玉山帳戶 11 申○○(提告) 113年3月 告訴人申○○於113年3月24日,收到IG暱稱「嬰兒時光」之人,傳送訊息佯稱:告訴人申○○抽中大獎現金118,888元,惟需先匯款才能完成領獎手續,領取獎金等語,致告訴人申○○陷於錯誤,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。 113年3月24日12時34分   5,029元 玉山帳戶 12 己○○(提告) 113年3月 告訴人己○○申○○於113年3月23日,收到IG暱稱「占卜」網站,傳送訊息佯稱:告訴人己○○抽中大獎現金118,888元,惟需先匯款才能完成領獎手續,領取獎金等語,致告訴人己○○陷於錯誤,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。 113年3月24日12時18分  49,985元 玉山帳戶 113年3月24日12時22分  50,000元 13 毛藝珍(提告) 113年3月 告訴人毛藝珍於113年3月24日,收到IG暱稱「deirdremurray581pbo」之人,傳送訊息佯稱:告訴人毛藝珍抽中大獎現金118,888元,惟需先匯款才能完成領獎手續,領取獎金等語,致告訴人毛藝珍陷於錯誤,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。 113年3月24日12時57分   9,999元 兆豐B帳戶 14 戊○○(提告) 113年3月 告訴人戊○○於113年3月24日,收到IG暱稱「李國展」之人,傳送訊息佯稱:告訴人戊○○抽中二號現金獎,惟需先匯款才能完成領獎手續,領取獎金等語,致告訴人戊○○於錯誤,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。 113年3月24日14時21分  49,985元 郵局帳戶 113年3月24日14時25分  49,984元 15 甲○○(提告) 113年3月 告訴人甲○○於113年3月23日,收到IG暱稱「wkosolapovdima770」之人,傳送訊息佯稱:告訴人甲○○抽中大獎,惟需先匯款才能完成領獎手續,領取獎金等語,致告訴人甲○○於錯誤,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。 113年3月24日13時4分  21,088元 兆豐B帳戶 113年3月24日13時4分   8,088元 玉山帳戶 16 丁○○(提告) 113年3月 告訴人丁○○於113年3月24日,在臉書社團「全民打棒球pro卡片」買賣交易及討論區,刊登販賣該遊戲帳號之貼文後,暱稱香港人買家向告訴人丁○○佯稱:欲以9,540元購買該遊戲帳號,並偽稱已經匯款至其開立遊戲交易平台帳號等語,惟告訴人丁○○欲提領時,暱稱香港人買家佯稱:告訴人提領帳號有一碼輸入錯誤,故先將匯款9,540元凍結,告訴人需先匯款才能解凍款項等語,致告訴人丁○○陷於錯誤,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3月24日14時22分  10,000元 兆豐A帳戶 17 未○○(提告) 113年3月 告訴人未○○於113年3月24日,收到IG暱稱「天真樂園」網站,傳送訊息佯稱:告訴人未○○抽中二獎現金96,666元,惟需先匯款才能完成領獎手續,領取獎金等語,致告訴人未○○陷於錯誤,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。 113年3月24日15時21分 96,666元 國泰帳戶 113年3月24日15時28分 96,666元 國泰帳戶 113年3月24日16時10分 49,050元 富邦帳戶 18 丑○○(提告) 113年3月 告訴人丑○○於113年3月24日,收到IG暱稱「mollyshort708jlo」之人,傳送訊息佯稱:告訴人丑○○抽中大獎現金118,888元,惟需先匯款才能完成領獎手續,領取獎金等語,致告訴人丑○○陷於錯誤,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。 113年3月24日14時20分  49,988元 遠東帳戶 113年3月24日14時22分   6,012元 二信帳戶 19 庚○○(提告) 113年3月 告訴人庚○○於113年3月24日,收到IG暱稱「tahireee64」之人,傳送訊息佯稱:告訴人庚○○抽中大獎現金88,888元,惟需先匯款才能完成領獎手續,領取獎金等語,致告訴人庚○○陷於錯誤,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。 113年3月24日14時20分  29,123元 二信帳戶 20 辰○○(提告) 113年3月 告訴人辰○○於113年3月24日,收到IG暱稱「wkosolapovdima770」之人,傳送訊息佯稱:告訴人辰○○抽中大獎現金118,888元,惟需先匯款才能完成領獎手續,領取獎金等語,致告訴人辰○○陷於錯誤,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。 113年3月24日19時19分   9,105元 台新帳戶 21 丙○○(提告) 113年3月 告訴人丙○○於113年3月24日,收到IG暱稱「seite_zu_verlosen1000」之人,傳送訊息佯稱:告訴人丙○○抽中二獎現金96,666元,惟需先匯款才能完成領獎手續,領取獎金等語,致告訴人丙○○陷於錯誤,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。 113年3月24日16時26分  50,000元 台新帳戶 113年3月24日16時28分  49,812元 113年3月25日0時2分  50,000元 113年3月25日0時3分  49,999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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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