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79號
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謝聰明
選任辯護人 蕭富山律師
彭楚云律師
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謝聰明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
常程序起訴,而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
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富容以上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彥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