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原訴字第19號
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孟澤
李宗坤
蔡承翰
陳文忠
上一人之
選任辯護人 林正杰律師(法律扶助律師)
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2
78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,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
三十分整於本院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,刑事訴
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等恐嚇取財等案件,前經
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9日辯論終結,原定於114年4月29日宣
判,茲因本案應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
項之適用,而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裁定再開辯論,並定於11
4年5月27日上午9時30分整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
,特此裁定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石蕙慈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翔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