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刑事),交附民字,113年度,60號
KLDM,113,交附民,60,202504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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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
原 告 周晉
被 告 高森榮


公道伯商行
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紀日喜
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98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高森榮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周晉玄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高森榮公道伯商行損害賠償,核有
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,爰依上揭
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8   日      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鄭富容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美玲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則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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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