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1年度侵訴字第24號
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BA000-A110070B(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)
選任辯護人 蔡聰明律師
黃奕彰律師
黃怡潔律師
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(111年度
偵字第63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BA000-A110070B無罪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BA000-A110070B(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
卷,下稱A男)與被害人BA000-A110070(民國000年0月生,
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,下稱A女)為父女關係,具有家庭
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關係。A男明知A女係未滿
14歲之女子,竟仍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猥褻行為之
犯意,於110年9月21日上午8時許,在基隆市暖暖區(住址詳
卷)A女與其母之住處,違反A女意願,以手揉捏A女屁股及下
體,而為強制猥褻行為1次,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4條之1
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猥褻罪嫌等語。
二、法律論據
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。又
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,應諭知無罪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15
4條第2項、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所謂認定犯罪事實
之證據,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,
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,始得採為斷罪資
料,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,或證據不足以證明,自不能以推
測或擬制之方法,以為裁判之基礎;其以情況證據(即間接
證據)斷罪時,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
項情況事實,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,方為合法,
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,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
情況逕予排除;且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,其為訴訟上之證明
,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,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
程度者,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,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
,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,致法院無從為有罪之確信,自應為
無罪之判決。而性侵害行為具有隱密性,舉證或查證均屬不
易,被害人之陳述乃重要之證據方法。然被害人係被告以外
之人,就被害經過所為的陳述,本質上固屬證人,然其目的
既在於使被告受到刑事訴追處罰,即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
立場,故其證明力,較與被告無利害對立關係之一般證人之
陳述為薄弱,而刑事訴訟法採推定被告無罪及嚴格證明法則
,實務上為免過於偏重被害人之指證,有害於真實發現及被
告人權保障,基於被害人陳述與被告自白之證明力類同,自
均應有相同之限制。亦即,被害人之陳述,不得作為有罪判
決之唯一證據,須其陳述無瑕疵,且就其他方面調查,具有
補強證據以證明其確與事實相符者,始得採為被告論罪科刑
之基礎,學理上稱為超法規的補強法則。至於指證者前後供
述是否相符、有無重大矛盾或瑕疵、指述是否堅決以及態度
肯定與否,僅足作為判斷其供述是否有瑕疵之參考,尚非其
所述犯罪事實存在的補強證據(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
813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而所謂補強證據,雖非以證明犯罪
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,仍需與被害人陳述之經過有關
連性,且不具同一性之別一證據(非累積性證據),得以佐
證被害人指證之事實非屬虛構,而達於通常一般人得確信其
為真實之程度,始足當之。
㈡本案乃涉及弱勢證人即兒童疑似被性侵害的刑事案件,因為
兒童接受可疑為性侵害案件的詢問時,容易受到家長、老師
、社工、醫師、員警或審檢辯的暗示或誘導,除了在兒童司
法詢問法制進行改革或落實(例如司法詢問員制度)外,在
刑事司法個案中,法院必須詳加檢視案內證據,確認從兒童
取得的性侵害指控陳述,未受到何種暗示或誘導的污染(甚
至被灌輸應該如何回答問題的資訊、不能不說誰是「壞人」
等),並確認兒童具有正確記憶及對過去記憶為正確陳述的
能力(提取記憶及表達陳述能力的限制),是否清楚真實與
謊言的區別,是否具有適當的性生理知識(就身體部位含義
及性行為過程能為完整描述),是否具有討好權威人物(例
如家長、長輩或案件的承辦檢察官、法官)的傾向,是否能
抗拒外在要求更改說詞的壓力等,以排除可能影響其真實性
與證詞可信度的因素,並在程序上避免干預因素的影響,兼
顧兒童身心發展、安全的保護;而上開所述外部補強證據的
要求,不僅可用來建立或彈劾兒童證言的可信度,亦可減少
作證兒童在程序上的負擔,司法應該建立兒童證人的制度性
保障,依據前揭刑事證據法則,於個案要求檢察官提出充分
的補強證據,不只是刑事案件認定被告有罪的應然,更是保
護作證兒童的程序主體地位,避免過度仰賴兒童證言,迫使
兒童陷入不得不說或必須迎合大人的困境,於本案公訴事實
的證明,亦應如此。
三、檢察官本件起訴A男之證據,主要係以A女之指述、證人即社
工袁○○之證述、A女與證人袁○○對話錄音檔案之光碟1片、逐
字譯文及基隆地檢察署勘驗筆錄各1份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
基隆長庚紀念醫院110年9月24日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
斷書等為主要論據。然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檢察官所指犯行
,經查:
㈠A女因經校護查得屁股腫,有指甲抓傷痕跡,A自述遭父親以
手觸摸會陰及肛門,因而經送往醫院驗傷,結果膝蓋以下若
干圓狀瘀血一公分大小,左右大陰唇各一道3公分抓痕(下稱
本案傷勢),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受理疑
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證明書(111年度偵字第634號彌封卷
第63-67頁),就上開驗傷結果,固首堪認定。惟本案傷勢是
否被告所為,如前所述,除A女之指述無疵,且須有補強證
據可佐。
㈡查A女於警詢、偵查中指證對其施以檢察官所指強制猥褻行為
之人,有如下指述不一之情形:
⒈A女於110年9月23日進行減少被害重複陳述作業時、學校及
就醫時指稱本案傷勢係由其爸爸造成等情,有兒少保護案
件通報表(111年度偵字第634號彌封卷第48頁)、受理疑似
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(同上偵卷第63頁)。
⒉110年10月8日警詢時指稱:
爺爺於110年9月18日凌晨約0時許住處(本市暖暖區),用
手指捏下體及肛門,有基隆市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性侵害案
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報告(通報)單可憑(111年度偵
字第634號卷第43頁)。
⒊110年10月8日偵訊時指稱(111年度偵字第634號彌封卷第15
-19頁,社工郭○○及司法詢問員許○○陪同):
案發當天中秋節跟爸爸、媽媽、爺爺及奶奶在家裡過,中
秋節過後有去上學,上學時因手跟膝蓋受傷,腳也有點痛
,頭也有點暈暈的,尿尿的地方(手比下體)也有點痛,大
便的地方也不太舒服,護士阿姨有幫我塗藥。會痛是別人
抓的,在我家的廁所抓的,是在晚上的時候,他抓我的時
候我已經睡著了。別人是指我朋友,他有在我家睡覺,我
不知道我朋友是誰,不知道他為什麼要摸我尿尿跟大便的
地方。中秋節時爸爸、爺爺都沒有摸我尿尿的地方,是我
朋友摸我尿尿的地方。
⒋110年11月24日偵訊時指稱(111年度偵字第634號彌封卷第2
1-25頁,社工郭○○陪同):
上次我是說屁股前後都會痛,這是朋友在學校抓我的,我
不知我的朋友是誰。(檢問:妳上次不是說是別人在妳家
廁所抓妳屁股的嗎?)即答稱:對,別人是在我家廁所抓
我的屁股。(檢問:是不是妳家的人在妳家廁所抓妳的屁
股),答稱:是。而檢察官問是爺爺、爸爸、媽媽、奶奶
或是A女自己抓的問題,A女答稱:均不是,是我學校的朋
友抓的,中秋節有二個同學到我家玩。爸爸有跟我說不可
以跟別人說我屁股被抓的事情,不知道爸爸為何要這樣說
,爸爸說如果我說了,媽媽會打我。媽媽有跟我說不可以
跟別人說我屁股被抓的事情,不知道媽媽為什麼說不能說
。我沒有跟爸爸或媽媽說我的屁股被同學抓的事情,因為
我不敢說,我也沒有跟學校老師說我的屁股被同學抓。
㈢證人即社工郭○○於本院112年5月2日審理時證稱(見本院卷一
第120-130頁、第189-190頁):
⒈我是基隆市政府社工,本案由我承辦。我們接獲通報之後
,先到學校關心A女的狀況,依照A女所述她有遭到家內性
猥褻,我們就帶她到醫院驗傷,在醫院時有詢問她事件經
過,A女陳述就如同兒少保護通報單,有說是爸爸以手指
頭捏她跟戳她,也有傷口,後續才會到醫院驗傷,和我一
起承辦的還有證人袁社工。
⒉在與A女接觸的過程中,我覺得她的陳述是清楚的,當時她
雖然只有一年級,在時間、日期上的敘述較弱,但因為剛
好是放完連假回來學校,A女就說是前幾天,並且有描述
是有吃月餅跟柚子,是中秋節的時候。
⒊A女在基隆市政府、婦幼隊製作筆錄及在檢察官前做減述報
告筆錄時,都是由我陪同A女。A女在學校以及醫院的說法
是一致的,那是接獲通報的第一天,之後在婦幼隊製作筆
錄時已經事隔幾天後,她的陳述是另外一個,後來檢察官
說要親訊,到地檢署的陳述也不太一樣,總共有三種不一
樣的說法。日期上基本沒有太大的差異,對象的話在醫院
以及學校當天都是說是爸爸所做,在婦幼隊是說爺爺,到
地檢署時說不知道是誰,有說可能是朋友,但是講不太清
楚到底是誰。
⒋A女對行為人稱呼會有如此不同,我認為是主要照顧者的調
整,稱謂的調整,A女原本在家中的照顧者為爸爸跟媽媽
,但是她在寄養家庭的主要照顧者她會叫阿公或阿嬤,所
以我認為A女說詞的改變大部分是因為主要照顧者的調整
,平常習慣的照顧者是誰,就會用習慣的稱呼陳述。當下
A女講說是爺爺的時候,我有問爺爺是誰,但我覺得她當
時講的不太明確,她講不出爺爺的名字到底是誰。
⒌我覺得A女指訴行為人是爸爸或爺爺並不重要,因為A女到
寄養家庭之後可能發現講的事情可能不對勁了,第二是剛
剛所述照顧者的部分,我覺得從爸爸轉換到爺爺這件事不
重要的原因,是因為一開始A女在醫院以及學校陳述的都
是非常一致的,並無出入,對於施暴者是誰、陳述的案件
內容跟整體性的事件都是一致的。
⒍(問:你剛剛說A女到寄養家庭之後,她會因為稱謂的變動
因而改稱為爺爺,你認為這是因為環境轉變,所以她平時
稱呼的主要照顧者是爺爺,為何會反映到A女在陳述此事
時主體會從爸爸變成爺爺,請從社會學角度來說明為何你
認為正常的原因為何?)我沒有說一定很正常,而是我覺
得在稱謂的轉換上確實是因為A女主要照顧者的改變,她
本來習慣的照顧者是媽媽跟爸爸,但因為現在變成阿公跟
阿嬤,所以我覺得A女在陳述對象時會有連結。
⒎(問: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看主要照顧者的更換為何會有這
種連結?)因為她習慣稱呼那個人的稱謂。
⒏(問:你剛剛所述有兩點不重要的原因,第一點的原因你說
有一些混亂,是何意思?)因為就我們後來的觀察,就如
同通報表所述,A女在整體的發展上,她的身形會比較瘦
小,且因為她過往的社會刺激不足,所以在整體認知能力
在學習這一塊,因為以前的家庭照顧狀況較封閉,刺激的
不足導致在稱謂的陳述上會有不一致的狀況。
⒐(問:你剛剛說小孩子的陳述上有一些問題了,是何意思?
)就是從原生家庭被抽離到安置的處所,很多孩子原本不
知道這件事是危險或不對的,但後來發現原來這樣講是導
致離開家裡的行為,我們為了保障孩子的安全,我們會先
將孩子抽離原生家庭,做緊急安置。
⒑(問:做這樣的安置會讓她改變後來的說詞嗎,例如剛剛辯
護人提出的A女在檢察官面前陳述的是這些行為是她朋友
做的,會讓她產生變動說法的動機嗎?)如果是抽離原生
家庭,當孩子意識到這件事是嚴重的時候,她會調整敘述
,而且事發到檢察官親訊的時候也隔了一段時間,我覺得
孩子對於對象的混亂是正常的,因為她畢竟也還沒有很大
。
⒒A女之所以將事情講出來主要是A女覺得下面尿尿的地方痛
痛的不舒服,所以才會講這件事,我們在詢問A女的過程
中,有用學校的娃娃屋詢問家庭成員有誰,發生何事等等
,A女當時可以用娃娃屋指出哪個是自己,哪個是爸爸,
爸爸可能在什麼時候做了什麼事。我認為A女在學校與醫
院的陳述比較可信,是因為陳述一致,不管是跟我、袁社
工或學校護理師。
⒓在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表(111年度偵字第634號彌封卷第48頁
)案件陳述欄,A女「口語陳述“拍”、動作為“捏和戳”」,
但我們詢問時A女是用捏的,她沒有「戳」的這個動作,
所以我們再跟她確認的是有沒有「戳」這個動作,所以才
再和她確認動作是什麼,因為她本來是說用手指捏她,而
且有拍的部分,所以最後就是和她確認是有用捏的、拍的
還是用戳的,到底是哪一個動作,所以後續袁社工才會問
A女是什麼動作,A女才會比出來給他看。A女在學校及醫
院都是比「捏」的動作。
㈣證人E(A女學校護理師)於本院112年5月2日審理時證稱(見本
院卷一第166-174頁):
⒈我是學校護理師,A女來找我時說她屁股會痛,我做檢傷就
是幫她看疼痛位置,她說在外陰部,股溝的右側會痛,幫
她檢查時就發現有破皮,像是指甲抓痕的傷口,我問她傷
口如何來,我記得當時孩子就說爸爸媽媽有打架,後來爸
爸有摸她,所以我就通知導師。我只有講通報表中最後二
行「學校護理師觀察屁股的地方有手指甲割傷癒合的痕跡
,也有輕微紅腫,外陰部也有些為摩擦受傷的痕跡,但也
疑似個案解尿完擦拭較為用力所致」,至於抓傷部分,我
只能判斷那就像是抓傷的痕跡,至於是大人還是小朋友,
我無法判斷。
⒉我會在案件陳述中描述「但也疑似個案解尿完擦拭較為用
力所致」這段話讓學校將這件事記錄下來,是因為傷口呈
現紅紅的感覺,有可能就是我們時常擦太大力去擦屁股,
有時會這樣子。我在學校沒有看過其他小朋友有類似情形
,但我自己有時會這樣,因為有時比較用力擦屁股就會容
易紅紅的,因為我自己有經驗,才會這樣跟老師說。
㈤證人即社工袁○○之證言
⒈110年12月1日警詢時證稱(111年度偵字第634號卷第30頁)
:
本案由我接手調查後,我先至學校做初步了解,當時在學
校所陳述的內容就同性侵害通報表所述內容,當然我們帶
A女到醫院驗傷時,跟她聊天所述都跟錄音檔一致,她沒
有另外再敘述其它事情。
⒉本院112年5月2日審理時證稱(見本院卷一第179-188頁):
①我在醫院陪A女驗傷時,在尚有幾個項目尚未完成前,與
A女對話時有錄下如附件一譯文所示內容,其間,A女有
指出部位及抓、捏、揉的動作。這個錄音檔有重新錄製
過,因為當下我們從學校帶孩子去驗傷時,要得知這個
訊息是很困難的,我們必須先跟孩子建立關係,信任你
才會願意講,在她無意間講這些話時我只能快速把手機
拿出來錄音,因為孩子還小她會走來走去,中間她沒有
講的時候,我就把手機錄音關掉,當她又提到一些訊息
,我是馬上又再開啟錄音。不記得今日當庭播放的順序
是否需要調整。
②我在事發以後跟A女僅有短暫接觸,見面的時間並不長,
所以跟A女的談話很多是我引導她讓她願意講出事發經
過,應該是說要讓A女可以順利講出來。我只能陳述我
所看到的事實,A女有無說謊,我無法評估。
③一開始我們在學校接觸A女的時候,要嘗試慢慢跟她建立
關係的時候,她可能會比較不懂,我們就會用教室裡的
玩具去問她家中有誰,藉由娃娃才有辦法讓她理解我們
指的是什麼事情,所以我才會覺得相較於其他同年齡層
的小孩,她理解能力較差,是因為我們需要透過其他方
式來傳達我們要詢問的問題。也就是A女對於抽象語言
的理解比較弱,但若使用玩偶等具象的方式呈現時,她
就能理解。後來在醫院,我在問那件事的時候,就不需
要娃娃了,我在想有可能是因為孩子一開始緊張,因為
我在去學校之前我跟她是沒有碰過面的,她也不認識我
,我們一過去就是要開始進行通報事件的調查,她可能
怕我們是陌生人,可是後面我們一路陪同她到醫院,在
放鬆的狀態下才有辦法將這些事說出來。
④我印象是在學校問A女時,很困難從她身上問到訊息,問
到她講出來的時候,其實都會有我們想要再確認的情況
,例如她說到關於性器官的部分,是尿尿的地方還是大
便的地方。因為她在學校說的不是很清楚,但我忘了她
當時是怎麼說的,我只記得她在學校真的很不好問。我
們真的問不出來,結果到醫院她真的開始講到那件事情
的時候我才趕快錄音,因為前面講得很模糊。我說前面
較不一致的部分,當下證人郭○○也在場。
㈥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13年12月5日校附醫精字第113
4700437號函附精神鑑定報告內容略以(見本院卷一第433-52
1頁):
⒈鑑定主旨:
①被害人於學校、醫院驗傷時所指述加害者為父親,於員
警減述程序時稱加害者為爺爺,檢察官偵訊改稱加害者
為朋友(客觀一致,僅主體變化),社工證稱,有可能
因為主要照顧者改變,導致被害人對照顧者的稱謂一併
改變(可能受環境因素或其他因素等影響),是否有此
可能?如有可能,學術理論基礎為何?
②被害人是否有虛構、幻想情形?
③以被害人年齡而言,對人事時地物等抽象概念,敘述能
力程度?
⒉心理衡鑑報告摘要:
①認知功能:A女的整體智能為中下水準(FIQ80,百分等
級9),語文理解為中等水準,知覺推理和工作記憶為
中下水準,處理速度則為邊緣落後。
②注意力表現:Continuous Performance Test 2nd結果指
出A女可能有注意力不集中、注意力持續及警覺度的問
題。
③SNAP-IV結果:指出A女有明顯不專心和分心的行為表現
,此次評估同樣觀察發現A女易分心、難安靜坐著。
⒊學習能力評估:
心評教師初判結果顯示A女主要學習困難為閱讀理解、書
寫、數學計算、解題困難。且A女視、聽力感官功能正常
,與同儕相較下無差異。A女之主要照顧者為寄照者,課
後除參與安親課輔外,寄照者在家中也會協助、指導並督
促其課業。在校內除導師會針對其學習問題多加輔導,也
會儘可能採多元的策略來協助A女學習,適時提供相關協
助。A女全量表智商為小於85,但其內在差異達顯著差異
值標準,故不考慮全量表智商。(「語文理解、知覺推理
、工作記憶」三項中之二項組合分數大於85,而A女「語
文理解」93大於85。)A女學業成就偏低,語文識字、書寫
表達等最為落後,數學學習成效遠低於原班平均水準,長
期為全班最後5百分位,初判為疑似學習障礙。
⒋心理衡鑑報告:
①智力方面,WISC-V評估A女的全量表智商75(PR5,95%信
賴區70-82),屬於臨界程度;組合分數中語文理解84(P
R14)和流體推理83(PR13)屬於中下程度,處理速度63(P
R1)落入輕度缺損程度,內在能力落差大,全量表智商
較乏代表性。語文概念和抽象圖形推理能力可達中等程
度,為A女個人優勢;而符號搜尋與抄寫的表現明顯偏
低,視覺辨識能力差、手眼協調速度慢為弱勢。其餘能
力大多落在中下至臨界程度。
②臨床觀察A女有話多、活動量大、難以等待、容易分心及
困難維持注意力的表現,衡鑑過程共三次上廁所、一次
喝水而中斷。投射測驗講述故事時,有邏輯鬆散、前後
不一致而改口的情形;晤談內容也有前後矛盾、甚至不
合常理的事件描述,例如先回答在班上沒朋友、因為沒
有女生,最後又說出幾位女同學的姓名,又如抱怨男同
學搞怪(釐清為上課講話),向老師告狀不被理會,追問
下改口「老師說不要管他」、又說老師將男生換座位。
配合觀察推測A女說話較急躁而未經思考,也可能受引
導而改變說詞。此外,電腦化注意力測驗CPT-3顯示A女
明顯有不專注、困難維持注意力與警醒度的問題。雖寄
養阿嬤填寫CBCL顯示注意力缺陷/過動問題在正常範圍
,然而臨床觀察與測驗結果皆顯示A女具有注意力不足
過動症相關之行為特質。
⒌A女證言可信度分析:
①社工同事(袁社工)單獨詢問A女之錄音檔(檔名一:麥金
路2;檔名二:麥金路)之審閱及分析(全文詳附件一)
:
⑴112年5月2日111年侵訴字24號家暴妨害性自主一案之
審判筆錄記載,於勘驗A女在醫院驗傷過程中休息時
段袁社工單獨詢問A女之錄音檔時,審判長問:當庭
播放的順序是否需要調整你還記得嗎?袁社工答:我
不記得。故鑑定人無法就此二錄音檔之時序進行分析
。
⑵鑑定人分析:
❶於此二錄音檔中,袁社工對A女所為之詢問大多為非
開放式問句,亦有質疑式之問法,多處明顯具誘導
性,且A女之回應內容亦多顯現受誘導影響之徵象
,並出現疑似發散式聯想之內容。
❷另外,於《檔名二:麥金路2》之最後對話中,當袁社
工對A女為承諾―「跟警察說不能跟媽媽講」,但要
求A女告知案父所做之事,並於A女應允「可以」後
,給予「你最棒了」之讚賞。A女卻表達:「這樣
子我可以回家嗎?可以回我家嗎?」顯示A女在意
並希望的是趕快回家。故鑑定人認為,此段對話中
A女有關本案之答詢,必須慎重考量以老師威權角
色自稱之社工員對6歲具注意力缺陷及語言溝通困
難之兒童使用誘導式詢問,並有立意性引導及增強
作為,可能於當下及後續期間對A女造成之不利影
響。且此類兒童很可能於急切想回家之情況下,易
迎合詢問者期待而回應,而A女於答詢對話中亦顯
有此傾向,故須嚴謹檢視此二錄音檔中A女答詢有
關其與案父互動內容之真實性,並審慎存疑。
❸詢問者具誘導式詢問作為,以及A女受其影響以致回
應內容明顯現受誘導影響之例(袁社工問):
⓵(檔名一:麥金路2)
問:你說爸爸叫你用手去摸他尿尿的地方的時候
,他怎麼跟你說,叫你不要跟媽媽講,然後
你學一次給老師聽好不好?
A:嗯,他說你不要摸,就是…;
⓶(檔名一:麥金路2)
問:嗯,啊我剛剛不是跟你說我們先讓爸爸知道
他做錯了,然後他要接受處罰,然後媽媽確定可
以保護你的時候,我就趕快帶你回家,然後老師
先去處理,好不好?可以嗎?
⓷(檔名二:麥金路)
問:那他會不會,他用那個用碰你尿尿的地方
跟屁屁,啊你有跟他說這樣不舒服嗎?
A :我有說。
問:那爸爸。
A :我講了三遍。
問:講了三遍喔,啊爸爸有用手碰嗎?
A :爸爸就是,這樣,爸爸就是這樣子碰。
問:嗯,那他有沒有這樣子用手指頭?
A :沒有用手指頭。
問:那他都是用這樣子抓嗎?
A :不是,是這樣子,這樣子。
問:這樣子。
A :不是,這樣子,這樣子。
問:一直這樣子揉一直揉喔?是揉尿尿的地
方嗎?
A :揉尿尿的地方跟大便的地方。
問:喔,他兩個地方都是這樣子用喔?
A :這樣子。
問:他就用大拇指跟食指這樣子一直摸一直
摸喔?
A:對;
⓸(檔名二:麥金路)
問:啊你跟爸爸講說不要用的時候,爸爸有說什
麼嗎?
A :就是,我爸爸就是,他就生氣了。
問:他就生氣了喔,那爸爸會不會叫你,爸爸會
不會抱著你然後用你的手摸爸爸?
A :會。
問:會喔,那摸哪裡?
A :他叫我摸他的這裡。
問:也是爸爸尿尿的地方嗎?A:對。問:啊只
有用手嗎?
A :是很用力。
問:很用力喔,然後要你幫他?
A :就是爸爸也很用力喔。
問:喔,所以爸爸也有叫你用你的手摸他尿尿的
地方嗎?
A :對。
問:哇,怎麼這樣,那你都知道這是不對的怎麼
還會幫爸爸弄咧?
A :那是爸爸硬逼我的。
問:逼你的?啊你都沒有生氣喔?
A :都是我生氣了,他還硬要我用。
問:那這樣子他用手叫你摸他尿尿的地方,那還
有說要用嘴巴嗎?有嗎?有嗎?只有手嗎?
還是有嘴巴?
⒍基隆市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及性侵害案
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報告(通報)單之內容摘錄及
分析:
①根據基隆市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(11
0年09月24日)之報案內容記載:A女向校護表示其屁股
前、後面都會痛。A女說,中秋連假第一天早上要換裝
及上廁所時,案父都會想要掀開渠裙子和內褲,並會用
手指捏她。經警方、案社工及袁社工陪同下,於基隆長
庚醫院驗傷完畢。因社工評估先行進行緊急安置,另約
時間報請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安排減述作業。根據基隆市
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
報告(通報)單(訪視評估時間為民國110年10月8日)
案情概述:A女目前為幼稚園學生,遭其爺爺於110年09
月18日凌晨約0時許在住處用手指捏其下體及肛門,致
有輕微紅腫、摩擦受傷等痕跡,案經A女校護觀察詢問
得知後通報本隊,今日由社工帶至本局婦幼警察隊報案
據以偵辦。因A女可能有持續遭其爺爺侵害之可能,至
醫院驗傷後,社工已將A女緊急安置。本案經案社工評
估後,A女同意進入減述流程,為維護A女權益及意願,
故建請進入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流程,報請檢察官
擇日訊問。
②鑑定人分析:
此二份文件製作之日期相距僅二週,然記載中所指涉之
加害嫌疑人卻不同,顯示此二份文件中指涉A女陳述遭
侵害內容之可信性必須被存疑。然因上述二文件製成之
過程並無影音紀錄,且未載明所指述內容如何獲得,故
鑑定人無法為更進一步之分析。
⒎110年10月8日台灣基隆地方檢察署筆錄之影音紀錄摘要及
分析(筆錄影音紀錄譯文參見附件二)(案社工及司法詢
問員許○○社工陪同在場)
因鑑定人於審閱影音紀錄後研判認為檢訊筆錄之文字內容
無法完整呈現整個筆錄過程的真實全貌,故鑑定人對此次
筆錄之影音紀錄為獨立之鑑定分析研判如下:
①A女行為表現之分析:
⑴A女甫進談話室時說「我來了」,於檢察官與案社工進
行正式詢問前之交談過程中(二人交談之內容涉及案
發時案母之反應、案社工之評論、當日上午去婦幼隊
時A女「變人」/「換人」之說、前幾天於寄養家庭「
在玩遊戲的時候,然後就說是阿公弄的」等),A女和
許社工在一旁嬉笑擊掌。A女於正式詢問之初期尚可
安坐,然隨著詢問時間拉長後,會起身左顧右盼,後
期則頻繁地問可以畫畫嗎?還要問幾個問題?並說「
我快瘋掉」。
⑵鑑定人分析研判:
兒童於明顯無法持續專注、缺乏動機、顯得不耐煩之
狀態下,其答詢陳述內容之可信性通常不佳,尤其是
對需要仔細聆聽、回溯記憶及思考判斷之問題。況且
A女存在語言溝通障礙及學習障礙(參見精神鑑定報告
貳拾壹之分析)之狀況,此二因素很可能加重其於後
期不耐情狀下所為陳述之不可信性;另外,檢察官與
案社工於A女在場時並未注意避談與案件相關之一些
情事及評論。
②A女智能及個性
⑴A女於初始時音量小,答詢表示「會怕」、「怕有點兇
兇」,可簡短正確回答有關個人基本資訊的具體問題(
例如:A女的名字、年齡、就讀之學校與班級、A女與
案母同住、案父與案祖父母住在另外一個房子、A女最
近住在另外一個阿公阿嬤家等),可正確說出案父的名
字、指認案父及案祖父之相片並說「長很像」。然而
,於檢察官問「平常爸爸媽媽對你好不好?好嗎?」
之後,A女先答「好」。於檢察官續問「會不會罵你?
」時,A女答「會」。但於檢察官緊接著以質疑式之詢
問―「不會喔?還是會?會還是不會?」進行確認時,
A女改答「不會」。
⑵鑑定人分析:
此段顯示A女對日常生活中具體事務之簡單詢問可以正
確應答,然於被質疑時,會更改回答內容。
③A 女於中性問題答詢可信性不佳之例:
⑴檢問:爸爸為什麼買蛋糕?
A 女:因為中秋節是我生日。
鑑定人分析:A女於卷宗之個資顯示其生日在六月
,不可能為中秋節日。
⑵檢問:中秋節妳應該有放假吧?
A 女:不知道。
檢問:中秋節有要去學校上課嗎?
A 女:沒有。
檢問:妳放假完,有沒有去上學?
A 女:沒有。
檢問:放完四天假沒有去上學?
A女:有。
鑑定人分析:此段顯示A女於短時間內即呈現作答前
後不一致之現象。
⑶鑑定人研判:
以上二例需考慮A女很可能在受注意力不佳及缺乏作答
動機之影響下,不假思索地任意答詢,以致明顯出現可
信性不佳之陳述。
④A女受詢問者多重誘導式詢問之影響,以致陳述可信度不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