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3號
聲 請 人 蘇彥彰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雪鈴
支票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1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(新臺幣) 001 嘉義興嘉郵局 嘉義文化路郵局 113年4月26日 10,702元 V0337288 蘇彥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