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跟護字第1號
聲 請 人 BM000-K114008
相 對 人 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前因對伊為跟蹤騷擾行為,於民國11
4年2月24日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核發書面告誡(下
稱系爭告誡),因相對人復於當日及翌日(即114年2月25日
)以電子郵件及臉書訊息寄送如附件所示之電子郵件及訊息
(下合稱系爭訊息)騷擾聲請人,使聲請人心生畏怖,足以
影響聲請人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,爰聲請核發跟蹤騷擾保護
令等語。
二、本院依跟蹤騷擾防制法(下稱跟騷法)第9條規定,將聲請
書繕本送達於相對人,並限期命其陳述意見,據相對人陳述
略以:依伊之認知,與兩性有關之事項方在系爭告誡範圍,
伊於收受系爭告誡後所寄送之系爭訊息與兩性無關,非在系
爭告誡範圍等語。
三、按跟騷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,指以人員、車輛、工具、設備
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,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
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「1.監視、觀察、跟蹤或知
悉特定人行蹤」、「2.以盯梢、守候、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
接近特定人之住所、居所、學校、工作場所、經常出入或活
動之場所」、「3.對特定人為警告、威脅、嘲弄、辱罵、歧
視、仇恨、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」、「4.以電話、
傳真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,對特定人進行干擾
」行為,使之心生畏怖,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。
跟騷法第3條第1項第1至4款定有明文。又所稱與性或性別相
關,依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」(The Convention
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
gainst Women ,以下簡稱 CEDAW)第28號一般性建議意旨
,「性(sex)」係指男性與女性的生理差異,「性別(gen
der)」指的是社會意義上的身分、歸屬和婦女與男性的作
用,以及社會對生理差異所賦予的社會和文化含義等;另隨
著法治化發展、性別主流化概念普及與性別意識提升,CEDA
W保護範圍已不限生理女性,而擴及各種性別及性取向者(
跟騷法第3條立法理由參照)。再按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
行為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,警察機關應
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,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。行為人經
警察機關依前條第2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2年內,再為跟蹤騷
擾行為者,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,跟騷法第4條第2項
前段、第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。故保護令之核發,須經法
院審理後,認有跟蹤騷擾行為發生之事實,及核發保護令之
必要,始足當之。倘經法院審理結果,認無跟蹤騷擾行為之
事實,或雖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但無核發保護令必要,法
院即應予駁回。
四、聲請人前揭主張,雖提出相對人所寄送之系爭訊息為證,並
有兩造之調查筆錄可參。惟自相對人於114年2月24日、25日
間寄送予聲請人之系爭訊息內容觀之,其係為表達對聲請人
向○○申訴相對人連續寄信之行為、向警察單位提出跟蹤騷擾
告訴及兩造間相關偵查案件之不滿,縱其行為對聲請人日常
生活或社會活動造成一定程度之干擾,然尚難認其言論涉及
與性或性別相關之內容。此外復無其他證據可認相對人所傳
送之系爭訊息係有關性或性別相關之干擾行為,縱使該等言
論對聲請人有所冒犯或使其感到不快,亦不構成跟騷法第3
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行為。
五、綜上所述,相對人於114年2月24日、25日間傳送予聲請人之
系爭訊息,與性或性別並無關連,難認相對人所為行為,係
屬跟騷法第3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行為。既聲請人所提證據資
料無從認定相對人在經警察機關為書面告誡後,有對聲請人
為跟騷法第3條第1項所定跟蹤騷擾行為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
,應予駁回。
六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附件:相對人於114年2月24日後寄送予聲請人之電子郵件及訊息一、114年2月24日18時14分:看來我看錯你了,多虧我以前還覺 得你不錯。你就只是個利用女性社會優勢跟職場優勢搞霸凌 的人而已,相信檢查官會還我公道。
二、114年2月14日19時42分:等檢查官進入和解,我的條件如下 :
⑴騷擾未成立情況下,你找人資用騷擾名義攻擊我,這是利
用女性社會優勢搞霸凌。
⑵你對把下班時間發生的事拿去投職安,這明顯非職場發生 的事情,竟然還被受理,就是利用職權搞霸凌
你需要對上面兩件事道歉,當然你可以有你的條件給我,或 直接不接受合解,那我就陪你告到底
三、114年2月24日20時26分:抱歉一件事分多次寄,希望不會有 太多聯想。對於前封信提到的霸凌行為,我可能會提告○○人 資室及職安室,這部分就看你願不願意合解。 四、114年2月24日21時35分:上面講的這兩個事情就是我上周四 本來想找你討論的部分,你就幫我拿給警察吧,這樣他們比 較知道我為什麼又開始寄信,謝謝
五、114年2月24日23時9分:然後你可以拿今天這些信去申請保 護令看看,我對這個規定不太熟,申請到我就沒辦法接近○○ 只能去辦離職了,謝謝你,再見。
六、114年2月24日23時32分:不過上周四跟我今天的信都跟性別 無關,主在抱怨受到院內不公平待遇,及同事是否可化解心 結等,應該3-1就不符合了,不過你還是可以試看看,我大 概靠這點跟你告到底是不太會輸
七、114年2月24日23時40分:你不道歉那兩件事的話,我永遠有 非性別相關理由可以找你,就是要你還一個公道。既不符合 3-1,就沒什麼跟騷法的問題。我建議你還是可以考慮道歉 ,不然我會一直寄信給你
八、114年2月24日23時50分:你也不用在那邊演心生畏懼的戲了 ,先把條文前後文看清楚好嗎,不符合性別相關就不符合, 不用把別人都當笨蛋
九、114年2月25日0時21分:然後因為不符合3-1你穩輸,你不道 歉我就不合解,你也撤回不了告訴,我們就等著看你輸的那 天,祝你這幾個月過得開心
十、114年2月25日1時9分:等你告輸我以後就叫你輸○○,呵呵十一、114年2月25日4時52分:對了為了消除你贏的想像,二月 的信也不符合(與性或性別有關),十一月的不符合(違 反當事人意願),兩者時間跟內容上也沒有接續不會當同 件事討論。
有些○○很好笑的是去衛教一下病人就自己覺得邏輯超強, 醒醒吧大部分○○邏輯都停留在高中,在學法或工這種一路 進修下去的眼裡只能算門外漢。我猜你連上面那段都看不 懂吧,唉
十二、114年2月25日6時10分:然後你不想來○○拜託以後永遠都 別來了,○○花錢不是請人來鬧脾氣的,以後洗腎人剩1/3 也不需要太多腎臟科○○,會告同事的這種尤其不需要
十三、114年2月25日6時48分:我也好奇為什麼有人房子會買在 前○○,結果跑到另一個地方工作,不是一般都買在工作地 嗎。看了你的行為就理解了,不願意跟同事好好相處只想 製造對立,這種也是很可怕。
十四、114年2月25日7點17分:我對學弟妹一般都是耐心講解到 他懂,不過對你這種完全聽不進去的我也沒輒。期待法官 判輸時你會檢討一下吧唉。
十五、114年2月24日22時13分:我是為了團體和諧才用真帳號, 真心希望我們可以相處的好些。沒想到還是被你踐踏。不 被抓到的方法太多了,我有一堆假帳號,只是已經很久沒 用。你是覺得你一定能限制我發言還是怎樣,我用假帳號 傳訊息你管的了嗎?有夠自以為聰明。死屁孩一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