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6號原 告 丁俊朋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吳書榮律師被 告 丁語婕 訴訟代理人 李鳳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9日上午10時,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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