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210號
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訴訟代理人 陳詩詠
被 告 柯國慶即潔儷科技企業社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萬4,2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2,16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之,民事訴訟法
第24條定有明文。查兩造就關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所生之訴
訟合意由本院管轄,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、保證書可佐
,依上開規定,本院自有管轄權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且
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應准原告之聲請,
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兩造於民國112年2月18日簽訂授信約定書(下稱
系爭授信約定書)、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(下稱系
爭貸款契約書),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100
萬元,借款期間自112年2月20日起至117年2月20日止,並由
借款人按月平均攤還本金,利息依未償還本金餘額計算按月
繳付,共分60期,且依照系爭貸款契約書第7條約定,利息
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華郵政公司)二年期定期
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.575%機動計息(現利率為年息2.295%,
即1.72%+0.575%=2.295%);另依照系爭貸款契約書第9條第
1項第3款約定,若被告到期(含視為到期)未依約清償本金
時,自到期日(含視為到期日)起改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
利率百分之3.5計算遲延利息(現利率為年息6.81%,即3.31
%+3.5%=6.81%);再者,系爭貸款契約書第9條第2項第1款
違約金之約定,如被告未按期攤還本息,自違約日起算至清
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,逾期
超過6個月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,加計違約金。不料被
告於113年9月20日起未依約還款,依據系爭授信約定書第12
條第1項之約定,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
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,即得隨時主張被告所負之債務視為一
部或全部到期,故於114年2月17日經原告催告被告還款未果
後,被告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尚積欠本金89萬4,239元
及如附表所示利息、違約金未予清償,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
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,及訴訟 費用12,160元由被告負擔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,業據提出與主張相符之系爭授 信約定書、系爭貸款契約書、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、放款 戶資料一覽表查詢、主張加速到期催告函、催告函、利率歷 史資料查詢為證(本院卷第11至43頁),經核閱無誤。又被 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未提出書狀爭執原告之前揭主 張,是本院審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綜合判斷,認 原告前述主張應為真實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 予准許,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,並依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為12,160元(即第一審裁判費),及依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3項諭知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,應由被告負擔,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,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,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(民國/新臺幣):114年度訴字第210號編號 原借本金 尚欠本金 借款日 到期日 利率 利息 一成違約金 二成違約金 1 100萬元 4萬3,703元 112年2月20日至117年2月20日 2.295% 113年9月20日至114年2月16日 113年10月21日至114年2月16日按年利率0.2295%計算 114年4月21日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1.362%計算 6.81% 114年2月17日至清償日止 114年2月17日至114年4月20日按年利率0.681%計算 2 85萬536元 112年2月20日至117年2月20日 2.295% 113年8月20日至114年2月16日 113年9月21日至114年2月16日按年利率0.2295%計算 114年3月21日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1.362%計算 6.81% 114年2月17日至清償日止 114年2月17日至114年3月20日按年利率0.681%計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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