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08號
原 告 蔡瀚賢
蔡易志
蔡長岳
被 告 邱清松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又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
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
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因債權之擔保涉訟,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
,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,以該物之價額為準,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及第77條之6均有明文。查原告請
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(下稱系爭不動產)所設定之抵押權
登記塗銷。而系爭不動產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7萬9,472
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),所擔保之債權額則係90萬元,因本件
擔保之物價額高於債權額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
權額為準。因此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萬元,應徵得第一
審裁判費1萬1,900元。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表
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張宇安
附表
編號 土地地號 應有部分 公告土地現值 (每平方公尺) 面積 (㎡) 土地價額 (新臺幣) 1 嘉義市○○段○○段00地號土地 2/10 75,350元 89 134萬1,230元 2 嘉義市○○段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 2/10 75,350元 5 7萬5,350元 3 嘉義市○○段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 2/10 21,500元 32 13萬7,600元 4 嘉義市○○段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 2/10 21,500元 30 12萬9,000元 5 嘉義市○○段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 2/10 21,500元 30 12萬9,000元 6 嘉義市○○段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 2/10 21,500元 32 13萬7,600元 7 嘉義市○○段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 2/10 32,869元 111 72萬9,692元 合計 267萬9,472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