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96號
原 告 宏宥機電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全生
被 告 湶鑫消防工程行
法定代理人 何明桐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3,816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
新臺幣7,6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
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秀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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