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93號
CYDV,114,補,193,202504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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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93號
原 告 謝年春
被 告 郭輝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,應徵得第一審
裁判費8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表
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張宇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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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