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83號
CYDV,114,補,183,202504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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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83號
原 告 呂敦誠
被 告 楊振能
楊傑凱(即楊火南之繼承人)

楊雅婷(即楊火南之繼承人)

楊廣廷(即楊火南之繼承人)

楊成森
楊子毅
楊昀翰
馬國智
楊延昭
楊炳煌
楊振銘
楊振維
楊智雅
楊金海
陳聰琴
陳啟添
順興
陳彥州
陳建志
陳盈龍
楊孟錕
楊博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50,088元。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6,180元,逾期駁回其訴

 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(民事訴訟法第77-2條第1、2項)。
二、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嘉義縣○○市○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。查上開
土地之面積為1964.02平方公尺,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,500
元,原告之應有部分1/24,以上有土地謄本可證。爰以此計
算原告共有該土地之現值為450,088元(1964.02×5500/24)。
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450,08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18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,180元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
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簡純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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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