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45號
聲 請 人 盈億資產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盈源
相 對 人 李許政子
李人焰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分
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依此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185,178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67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對造
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蘇春榕
附表: 編號 土地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(元/新台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嘉義縣○○市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40.55㎡ 13,700元/㎡ 1/3 185,178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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