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19號
原 告 劉漢都
訴訟代理人 王藝臻律師
沈孟賢律師
被 告 劉慶興
劉榮祥
劉華偉
劉聰明
劉宥新
劉明通
劉正洋
劉春妙
劉素杏
劉晏企
劉林猛(即劉鴻泉之繼承人)
劉權鋒(即劉鴻泉之繼承人)
劉美惠(即劉鴻泉之繼承人)
劉真女(即劉鴻泉之繼承人)
劉美伶(即劉鴻泉之繼承人)
劉月琴(即劉鴻泉之繼承人)
劉宜婷(即劉鴻泉之繼承人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18,300元。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9,560元,逾期駁回其訴
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(民事訴訟法第77-2條第1、2項)。
二、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段00地號土地。查上開土地
之面積為3,918平方公尺,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1,100元,
原告之應有部分1/6,以上有土地謄本證。爰以此計算原告
共有該土地之現值為718,300元(3918×1100/6)。故本件訴訟
標的核定為718,3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56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元日內補繳9,560元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狀(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張簡純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