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繼字第624號
聲 請 人 陳政諺
陳季純
陳婉妤
上列三人
法定代理人 陳羿璇
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拋棄繼承應予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陳政諺、陳季純、陳婉妤為被繼
承人陳華隆之孫子,被繼承人於民國(下同)114 年1 月30
日死亡,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,並提出被繼承人繼承系統
表、戶籍謄本(現戶部分含非現住人口)等文件,具狀聲明
拋棄繼承,請准予備查等語。
二、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,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;遺
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㈠、直系血親卑親
屬;㈡、父母;㈢、兄弟姊妹;㈣、祖父母。又前條所定第一
順序之繼承人,以親等近者為優先,並為民法第1138條、第
1139條所明定。
三、經查,被繼承人陳華隆(男,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身分證
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住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村0 鄰○○○0
0○00號)於114 年1 月30日死亡,聲請人陳政諺、陳季純、
陳婉妤為被繼承人之孫子,為法定繼承人乙節,有被繼承人
繼承系統表、戶籍謄本(現戶部分含非現住人口)等件在卷
可查。聲請人陳政諺、陳季純、陳婉妤為被繼承人陳華隆之
孫子,為第一順序繼承人,固據提出前揭文件為憑。惟本院
依卷附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之記載,被繼承人陳
華隆尚有第一順序先順位之繼承人即長子陳泰宏、次子陳琮
武(已死亡)、長女陳羿璇(已聲明拋棄繼承)為繼承人,
其中繼承人陳泰宏尚未聲明拋棄繼承乙節,有本院索引卡查
詢等件在卷可憑。因此,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
尚有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子輩為其繼承人,則繼承順序在後
之第一順序親等較遠之孫輩繼承人即聲請人陳政諺、陳季純
、陳婉妤自非當然繼承,其聲明拋棄繼承,於法不合,應予
駁回。
四、至同案聲請人陳蘇美華、陳羿璇聲明拋棄繼承部分,本院將
另以函文准予備查,附此說明。
五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心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