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報遺產清冊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繼字,114年度,491號
CYDV,114,繼,491,202504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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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繼字第491號
聲 請 人 王德鴻

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被繼承人王黃秀琴(女,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
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設籍地:嘉義市○區○○○街00
號)於114年1月4日死亡,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長子,為繼
承人。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經核並無不合,本院
爰依法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
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
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三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王黃秀琴之遺產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
書記官 連彩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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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