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報遺產清冊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繼字,114年度,482號
CYDV,114,繼,482,202504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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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繼字第482號
聲 請 人 王智正

送達代收人 蘇月娥
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李秀美(女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身分
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生前最後住所:嘉義縣○○鄉
○○村○○00○0號)之長子,為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2
月17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經審酌無不合
法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
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
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
資訊網路等處所。
三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王李秀美之遺產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曹瓊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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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