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
聲 請 人 翁湋庭
代 理 人 石秋玲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,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
到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。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
,徵收聲請費新台幣(下同)一千元;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
員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
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
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
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
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
清算之聲請,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
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
書 記 官 陳雪鈴
附表:
一、應於5日內預納聲請費1,000元與郵務送達費2,870元共3,870
元,如逾期未繳,則駁回更生之聲請。【郵務送達費部分,
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,以每人10份,每份43元計算。計
算式:9人×10份×43元-1,000元=2,870元】。又本件郵務送
達費係預繳,如有不足,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尚有剩餘,
則退還予聲請人。
二、依調解時各債權人陳報狀,聲請人之債權人另有「創鉅有限
合夥」未列於債權人清冊上,且依創鉅有限合夥提出之債權
資料,亦為手機分期借貸,似與聲請人債權人清冊上所載兩
筆「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」債務種類相同,請查明創鉅有
限合夥是否即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?並於查明後
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。
三、請陳報聲請人以名下車號00-0000、BDH-7189車輛向「和潤
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」擔保借貸2筆之相關債權證明資料、原
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,【詳細說明各筆債務依原契約約定之
每期(月)應還款數額】資料,並陳報該車輛是否已遭抵償
?目前作何使用?
四、財產方面:
(一)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所有高股息證券、收益債權之「現值」為
何?並提出相關交易及價值資料。
(二)請陳報聲請人名下除DX-7685、BDH-7189號兩輛車外,是否
有其他汽、機車,若有,應提出該車輛之行車執照,並陳報
各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。若無,亦請以書面陳報之。
五、收入方面:
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數額為何?除外送之收入外,是
否有其他兼職收入,若有,每月收入約略數額為何?並請提
出相關入帳資料,若無,亦請以書面陳報之。
六、補助部分:
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?(如:低收補助、
租屋補助、教育補助、交通補助、失業補助等)或其他社會
福利津貼?如有,請陳報領取之期間、數額,並提出領取補
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
。如無,亦請書面說明之。
七、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、銀行、農漁會、合作社等金融機構(
已提出部分無庸重複提出)之全部存摺(含證券存摺)完整
影本(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2年4月10
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;如無法補登,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
額內頁影本)。
八、商業保險部分:
(一)請提出【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「保險業通報作業
資訊系統」資料查詢結果表】。
(二)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(含以聲請人為要
保人,並以本人、父母、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
單及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等),若有,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
、地址、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、繳費時間與
【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】,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(
如批注單、保險契約一覽表、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)、保
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(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
等資料,若價值為0元,亦應陳報)或其他相關文件。如有
以該等保單質借,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、目前尚餘
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【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,勿要求本院
行文】。若無任何相關資料,仍應以書面說明。
九、請陳報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、基金及其他投資之資料,並提
出證券存摺(集保存摺)完整影本,並請陳報各項投資之現
值。
十、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(即至114年4月9日止)財產變動
狀況(含有償、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,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
所有權,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、建號),如係因償債
而變動者,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。
、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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