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
聲 請 人 李金萬
代 理 人 洪晨博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,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
到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
,徵收聲請費新台幣(下同)一千元;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
員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
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
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
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
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
清算之聲請,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
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
書 記 官 陳雪鈴
附表:
一、應於5日內預納聲請費1,000元與郵務送達費2,440元,如逾
期未繳,則駁回更生之聲請。【郵務送達費部分,按債權人
及債務人總人數,以每人10份,每份43元計算。計算式:8
人×10份×43元-1,000元=2,440元】。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
繳,如有不足,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尚有剩餘,則退還予
聲請人。
二、毀諾部分,請說明下列事項:
(一)請陳報聲請人係於何時與最大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?協議內
容為何?(應並請提出協議書等相關資料)共繳款幾期後於
何時毀諾?聲請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致履行協商條
件有困難。
(二)另陳報聲請人前經「協商成立時」與「毀諾時」,當時之平
均月收入及每月生活必要支出(含扶養)之數額分別為何?
是否有所變動?並請提出相關資料文件。
三、請陳報欲提列之受扶養人為何人?母親或子女?並請就欲提
列之受扶養人提出下列資料戶謄、勞保、國稅資料部分:
(一)請提出聲請人與聲請人之受扶養人(即聲請人母親或子女與
配偶)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得省略)。
(二)請提出聲請人之受扶養人(即聲請人母親或子女與配偶)最
近一個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11、112
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。
(三)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母親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
明細,若未投保勞保,亦請以書面陳報之,另若未投保勞保
,但有投保農保、漁保或國民年金等其他保險,應陳報是否
領取農保、漁保或國民年金之給付。
四、財產方面:
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汽、機車(QW-2331、RN-0970)之行
車執照,並陳報各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。並請陳報,除
上開車輛外,聲請人名下是否有其他汽機車,若有,亦請提
出行車執照並陳報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,若無,亦請以書面
陳報之。
五、收入方面:
請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?每月薪資收入數額20,000元
至23,000元低於最低基本工資是否有減損工作能力之情?除
該收入外,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,若有,每月收入約略數額
為何?並請提出相關入帳資料,若無,亦請以書面陳報之。
六、補助部分:
請陳報聲請人與受扶養人(即聲請人母親或子女)有無領取
任何政府補助金?(如:低收補助、租屋補助、教育補助、
交通補助、失業補助等)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?如有,請陳
報領取之期間、數額,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
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。如無,亦請書面說明
之。
七、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(即聲請人母親或子女)於郵局、
銀行、農漁會、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(含證券存摺
)完整影本(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2
年3月6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;如無法補登,仍應提供存摺封
面及餘額內頁影本)。
八、商業保險部分:
(一)請提出【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「保險業通報作業
資訊系統」資料查詢結果表】。
(二)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(含以本人、父母
、子女為被保險人、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、
投資性保單等),若有,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、地址、各保
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、繳費時間與【現有保單價
值準備金之金額】,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、保險公司出具之
保單價值證明書(若無價值,亦應陳報由保險公司出具價值
為0元之證明)或其他相關文件。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,應
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、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
【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,勿要求本院行文】。若無任何相
關資料,仍應以書面說明。
九、請陳報有無股票或其他投資等資料,若有,應提出聲請人之
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(集保存摺)完整影本。(如有股票則
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主營業處
所在地、股票現值;若無,仍應以書面說明)。
十、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部分:
(一)請陳報聲請人母親目前是否有工作能力、所得收入,及每月
是否領取任何中低收入補助、勞保老年給付、國民年金老年
給付或老農給付等?若有,請陳報每月收入數額及領取補助
、定期給付之數額分別為何,並提出相關入帳資料。若無,
亦請以書面陳報。
(二)請就母親扶養費每月8,776元,提出扶養費數額之計算方式
。另陳報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幾人、大略之財產收入狀況,並
陳報扶養費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?若未分擔,未分擔
之理由為何。
(三)若係欲提列子女扶養費,則子女扶養費每月支出數額為何?
扶養費數額之計算方式為何?其他扶養義務人即配偶之財產
收入狀況為何?並陳報扶養費如何與配偶分擔?若未分擔,
未分擔之理由為何。
、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(即至114年3月7日止)財產變動
狀況(含有償、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,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
所有權,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、建號),如係因償債
而變動者,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。
、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