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4年度,27號
CYDV,114,消債更,27,2025042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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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
聲 請 人 曾智偉

代 理 人 謝耿銘律師(法扶律師)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代 理 人 戴淑雯
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
代 理 人 王靖雯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


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

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曾智偉自民國114年4月25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
即時發生效力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45
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主張: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,前已提出債權人
清冊,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
案,惟調解不成立,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
務總額未逾新台幣(下同)1,200萬元,復未經法院裁定開
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,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。
三、經查: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111、112年度綜
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
單、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、金融機構交易明細查詢
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「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
統」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暨查詢結果表等為證,並經本院依
職權調閱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號卷核閱屬實,應認其已達
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(如附表),此外,本件又查無債務人
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
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債務人聲請更生,應屬有據,爰裁定如
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5  日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陳美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雪鈴附表:
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■(案號: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號) 否□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: 610,348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: ①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: 萬榮行銷109,559元、華泰151,123元、遠東商銀463,477元、富邦資產84,830元、兆豐170,560元、台北富邦945,780元;金額合計為1,925,329元 總金額合計: 1,925,329元 一、金融機構:調解時台北富邦提出以1,566,537元分180期、利率5%、月付12,389元之方案(調解卷79頁) 二、萬榮行銷:72,000元分72期、每期1,000元。 三、富邦資產:分84期、0利率、第1-83期清償1,010元,第84期清償1,000元。 四、合計需還款數額共14,399元 ②未陳報之債權人:無 4 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 6,400元:(聲請人○○○○中,近2年內收入81,600元,家屬每月另寄送3,000元予聲請人)。 5 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:3,000元。 依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6 月4 日法矯署勤字第10705003180號函示,受刑人每月在監基本生活必需金額為3,000 元 依法應受其扶養之扶養費用:無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0元 存款:0元 保單價值準備金:無。 房地現值:無。 機車:無。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■:聲請人每月清償能力為6,400元,扣除其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共3,000元後,可供清償債務之用之所得餘額為3,400元,不足以負擔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所提出之還款方案數額共14,399元。縱以聲請人年齡(現年54歲),為屬有工作能力之人,而應以最低基本工資即28,509元作為聲請人清償能力之認定,然扣除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(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、市)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,515元之1.2倍即18,618元之最低生活支出後,可供清償債務之用之所得餘額僅為9,972元,亦不足以負擔金融機構於調解時所提出之分期還款方案數額12,389元,遑論清償其他債務。 否□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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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