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4年度,44號
CYDV,114,司聲,44,20250410,1

1/1頁
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44號
聲 請 人 陳昱璇


相 對 人 龎柳川即龎錐之繼承人


龎春美即龎錐之繼承人


龎春英即龎錐之繼承人


龎柳森即龎錐之繼承人


龎炎東即龎錐之繼承人

龎炎明即龎錐之繼承人


龎炎勝即龎錐之繼承人

龎麗雲即龎錐之繼承人

明燦即龎錐之繼承人


明輝即龎錐之繼承人


龎志誠即龎錐之繼承人


龎志強即龎錐之繼承人

龎麗蓉(原名:龎麗容)即龎錐之繼承人

龎鉞(原名:龎麗如、龎秀米)即龎錐之繼承人

黃彩蓮即龎錐之繼承人

龎承漳即龎錐之繼承人

龎炎欽即龎錐之繼承人

龎淑華即龎錐之繼承人

龎淑芬即龎錐之繼承人


黃新林即龎錐之繼承人


黃苑慈即龎錐之繼承人


黃苑茵即龎錐之繼承人


黃嘉彰即龎錐之繼承人


黃嘉一即龎錐之繼承人


陳居全即龎錐之繼承人


陳奕臻(原名:陳美怡)即龎錐之繼承人


林瑞成律師即陳顯達(即龎錐之繼承人)之遺產管
理人

程美子即龎錐之繼承人


程美雲即龎錐之繼承人


程錦珠即龎錐之繼承人


相 對 人 程茂林即龎錐之繼承人


程正都即龎錐之繼承人


程靖雯(原名:程景蘋)即龎錐之繼承人

程瓊慧即龎錐之繼承人

程瓊滿即龎錐之繼承人

程俊豪即龎錐之繼承人


林月栁即龎英之繼承人


林炳坤即龎英之繼承人


林德松即龎英之繼承人


秋琴即龎英之繼承人


胡素勤即龎英之繼承人


林育玫即龎英之繼承人

林經富即龎英之繼承人


郭政雄即龎英之繼承人

郭美利即龎英之繼承人

郭聿釗(原名:郭玉椒)即龎英之繼承人


郭玉鳳即龎英之繼承人


郭正玠(原名:郭祐誠)即龎英之繼承人


郭玉華即龎英之繼承人

錦雲即龎英之繼承人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龎柳川、龎春美、龎春英、龎柳森、龎炎東、龎炎明、龎
炎勝、龎麗雲、龎明燦、龎明輝、龎志誠、龎志強龎麗蓉、龎
鉞、龎黃彩蓮、龎承漳、龎炎欽、龎淑華龎淑芬黃新林、黃
苑慈、黃苑茵、黃嘉彰、黃嘉一、陳居全陳奕臻林瑞成律師
即陳顯達之遺產管理人、程靖雯程瓊慧程瓊滿程俊豪、程
美子、程錦珠程美雲程茂林、程正都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
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1,720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相對人林月栁、林柄坤、林德松、林秋琴胡素勤、林育玫、林
經富、郭政雄郭美利郭聿釗郭玉鳳郭正玠郭玉華、陳
錦雲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1,720元,及
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
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依第1 項
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
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經本院113
年度訴字第321號判決確定,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3分之
1,由被告龎柳川、龎春美、龎春英、龎柳森、龎炎東、龎
炎明、龎炎勝、龎麗雲、龎明燦、龎明輝、龎志誠、龎志強
龎麗蓉、龎鉞、龎黃彩蓮、龎承漳、龎炎欽、龎淑華、龎
淑芬、黃新林、黃苑慈、黃苑茵、黃嘉彰、黃嘉一、陳居全
陳奕臻林瑞成律師即陳顯達之遺產管理人、程靖雯、程
瓊慧、程瓊滿程俊豪程美子程錦珠程美雲程茂林
、程正都連帶負擔3分之1,由被告林月栁、林柄坤、林德松
、林秋琴胡素勤、林育玫林經富郭政雄郭美利、郭
聿釗、郭玉鳳郭正玠郭玉華、陳錦雲連帶負擔3分之1。
聲請人預納裁判費8,480元、地政規費70元、戶政規費1,610
元、不動產估價費55,000元,合計訴訟費用65,160元,此有
本院收納款項收據、嘉義市地政規費徵收聯單、嘉義市東區
戶政規費收據、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收據等影本可
參。故相對人龎柳川、龎春美、龎春英、龎柳森、龎炎東、
龎炎明、龎炎勝、龎麗雲、龎明燦、龎明輝、龎志誠、龎志
強、龎麗蓉、龎鉞、龎黃彩蓮、龎承漳、龎炎欽、龎淑華
龎淑芬黃新林、黃苑慈、黃苑茵、黃嘉彰、黃嘉一、陳居
全、陳奕臻林瑞成律師即陳顯達之遺產管理人、程靖雯
程瓊慧程瓊滿程俊豪程美子程錦珠程美雲、程茂
林、程正都應連帶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21,720元(計算式:6
5,160元*1/3=21,720元),相對人林月栁、林柄坤、林德松
、林秋琴胡素勤、林育玫林經富郭政雄郭美利、郭
聿釗、郭玉鳳郭正玠郭玉華、陳錦雲應連帶給付聲請人
訴訟費用21,720元(計算式:65,160元*1/3=21,720元),並
應依上揭規定,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
之利息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