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4年度,39號
CYDV,114,司繼,39,202504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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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39號
聲 請 人 林幸彬地政士

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管理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陳呈祥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酌定為新臺
幣31,223元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陳呈祥之遺產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,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
關係、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,就遺產酌定之,必要時
,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,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聲請
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
理之事件,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;法院就前條第5
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,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
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,家事事件法第181條
第5項、第182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經選定為被繼承人陳呈祥之遺產管理
人在案,已執行遺產管理事項,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對被繼
承人所留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,本件遺產管理人已處理閱覽
卷宗、聲請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、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公示
催告、申辦遺產管理人註記、申請相關謄本及編製繼承系統
表、遺產清冊、申報遺產稅等執行職務事宜;茲為確定遺產
管理人報酬及管理費用之償還,並於遺產管理終結前得以受
償,而有聲請核定之必要等語,並提出相關文件影本為證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呈祥之遺產管理人一節,業
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,查核屬實;本院審酌本件遺產
管理人所執行之職務內容除有辦理例行管理事務外,現尚進
被繼承人遺留不動產強制執行之程序,此有聲請人所提相
關文件等在卷可稽,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,及執行上開
業務之簡繁程度、付出之專業能力、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
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,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
酬金額及墊付管理必要費用共計新臺幣31,223元,應屬適當
,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報酬及費用,並由被 繼承人遺產中優先分配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,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30  日



 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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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