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更章程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法字,114年度,4號
CYDV,114,司法,4,202504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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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法字第4號
聲 請 人 江集燕

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私立仁義高級中學
織章程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私立仁義高級中學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
件修正後章程條文欄所示之內容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
之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
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,為必要之處分;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
得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,變更其組織。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定有明文。是依上開規
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,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
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;聲請法院變更其組織
者,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。次按捐助章程
變更之擬議,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,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
行之;董事會之特別決議為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
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;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
者,從其規定,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第1款、第1項第2款
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私立仁義
級中學(下稱財團法人)之董事長,該財團法人於114年1月
19日第16屆第12次董事會會議通過變更組織章程,因該財團
法人之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
,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爰依民法第62條、63條
之規定,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該財團法人組織章程如附件新舊
條文對照表修正後章程條文欄所示之內容,業據提出教育部
114年3月13日臺教授國字第1145401212號函、16屆第12次董
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、新舊組織章程及新舊條文對照表、
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,聲請人之聲請,核與財團
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,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
觸,其聲請變更章程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 。



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5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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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