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56號
聲 請 人 邱金蘭
相 對 人 江玉珠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81條之1
7、第873條定有明文。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,
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,如認其有抵
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,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
償,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,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於抵
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,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(最高法
院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定參照)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以附表所
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
(下同)7,800,000元之抵押權,依法登記在案。茲因相對
人於113年10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6,000,000元,約定清償日
期為114年1月25日,詎料相對人屆期未清償,迭經催討均置
之不理,尚欠本金6,000,000元及其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
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不動產
登記簿謄本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借據等影本為證,經核於
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另本院於114年4月14日發函通知相
對人於文到五日內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,相對人具狀稱抵
押權係遭詐騙而設定,並無借款真意,聲請人實際匯款款項
僅5,113,040元,然收受帳戶早遭詐騙集團保管使用,款項
均遭提領一空,且本件抵押權約定之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尚未
屆至,請求鈞院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避免相對人損失繼續擴
大云云。惟相對人前開主張,核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,
依前揭說明,應由相對人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,非本件非
訟事件程序所得加以審究;又最高限額抵押權所定之存續期
間(即擔保債權確定期日),與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乃屬兩
事,揆諸首揭法條,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
而未受清償者,即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,尚無待擔保債權
確定期日屆至,併予敘明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 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六、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,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。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
附表(土地)︰ 編 土地坐落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北社尾 保安 536-10 106 11分之1 002 嘉義市 北社尾 保安 536-11 56 11分之1 003 嘉義市 北社尾 保安 536-12 52 11分之1 004 嘉義市 北社尾 保安 536-21 88 全部 005 嘉義市 北社尾 保安 536-22 2 11分之1
附表(建物)︰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(單位:平方公尺)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合 用途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三 四 積 材料及 號 號 層 層 層 層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積 位 001 1933 嘉義市○○○路00號 嘉義市 ○○○段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住商用、鋼筋混凝土構造、四層 54.91 57.27 57.99 27.91 198.08 陽台 15.62 平方公尺 全部
附註:
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須一併檢附相對人(即債務 人)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