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53號
CYDV,114,司拍,53,202504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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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53號
聲 請 人 林范育如
相 對 人 郭俊麟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
借款新臺幣(下同)3,000,000元,約定清償期為113年2月2
2日,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,且經
登記在案。詎屆至清償期,相對人不依約履行,為此聲請拍
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
設定契約書、本票、借據、不動產第一類登記簿謄本等影本
為證,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
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六、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
造者,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
起確認之訴。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
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
停止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
           
         
附表(土地)︰ 114年度司拍字第5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湖內 785-5 75 2分之1

附表(建物)︰ 114年度司拍字第53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單位:平方公尺)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第一層 第二層 第三層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 積 單 位 001 1627 嘉義市○區○○路000號 嘉義市○○段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、住商用、三層 45.35 45.35 45.35 136.05 陽台電梯樓梯間 23.72、19.21 平方公尺 2分之1

附註:
 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須一併檢附相對人(即債務
人)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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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