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49號
CYDV,114,司拍,49,20250430,2

1/1頁
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49號
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
代 理 人 王惠銘
相 對 人 侯昭榮


相 對 人 侯庭和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81條之1
7、第873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侯昭榮侯庭和於民國(下同)
100年12月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
,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(下同)1,600,000元之抵押權
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0年11月29日,清償日期依照各個
契約約定,並依法登記在案。茲因相對人侯昭榮於110年12
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500,000元,清償日期為120年12月29日
,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,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,借
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;另相對人侯昭榮
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,有信用卡帳款未給付,因相對人侯昭
榮尚欠借款及信用卡帳款合計本金534,386元、利息及違約
金未清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等語。
三、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
定契約書、個人貸款綜合契約、信用卡申請書、帳欠明細表
、信用卡帳單等影本及土地、建物登記謄本為證。另本院於
114年4月8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
等迄今仍未表示意見。依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
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、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
項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


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七、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,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。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
           

附表(土地)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49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北社尾 466-11 2.00 全部 相對人侯昭榮侯庭和之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 002 嘉義市 北社尾 466-55 72.00 全部 相對人侯昭榮侯庭和之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 003 嘉義市 北社尾 466-66 2.00 全部 相對人侯昭榮侯庭和之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




附表(建物)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49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(單位:平方公尺)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備考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 積 單 位 001 939 嘉義市○○○路000巷00號 嘉義市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住商用,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,2層 44.00 45.08 89.08 電梯樓梯間 3.45 平方公尺 全部 相對人侯昭榮侯庭和之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
       
附註:
 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須一併檢附相對人(即債務 人)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