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41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相 對 人 鄭富升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81條之1
7、第873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(下同)112年2月23日以
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最高限額
新臺幣(下同)3,600,000元之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
為142年2月19日,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,並依法
登記在案。茲因聲請人持有相對人鄭富升及第三人胡芳瑄於
113年2月20日簽發之本票1紙,票面金額為5,268,000元,到
期日為114年1月23日。詎到期後經向相對人等提示付款,相
對人等迄今尚積欠本金5,268,000元及利息未清償,為此聲
請於擔保債權總金額3,600,000元範圍內拍賣抵押物,以資
受償等語。
三、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
定契約書、本票等影本及土地、建物登記謄本為證。另本院
於114年3月19日通知相對人鄭富升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,
惟相對人鄭富升迄今仍未表示意見,依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
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七、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,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。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
附表(土地)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41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民雄鄉 秀林 727-3 276.57 82分之5 002 嘉義縣 民雄鄉 秀林 728 91.19 24分之1 003 嘉義縣 民雄鄉 秀林 732-9 185.37 16分之1 004 嘉義縣 民雄鄉 秀林 732-10 88.52 全部
附表(建物)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41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單位:平方公尺)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備考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第 三 層 突 出 物 一 層 合 計 主要建築材料 及用途、面積 001 1092 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○0○00號 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0地號 住宅、樓梯間,鋼筋混凝土造,3層 50.38 47.45 47.45 23.27 168.55 ㈠二層陽台、面積4.01平方公尺 ㈡三層陽台、面積4.01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:
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須一併檢附相對人(即債務 人)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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