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36號
CYDV,114,司拍,36,202504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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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36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魏淑華
相 對 人 楊碧玉陳添旺之繼承人



相 對 人 陳政任陳添旺之繼承人


相 對 人 陳美雯陳添旺之繼承人


相 對 人 陳辛如陳添旺之繼承人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不動產所有人於
設定抵押權後,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,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
響,民法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繼承,因被
繼承人死亡而開始;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承受被繼承人
財產上一切權利、義務,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、1148條等規
定自明。再按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
,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。依此規
定,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,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
定時,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(最高
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原債務人陳添旺於民國(下同)108年1
1月0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
定最高限額新臺幣(下同)1,200,000元之抵押權,擔保債
權確定期日為138年11月5日,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
定,並依法登記在案。茲因原債務人陳添旺於108年11月12
日向聲請人借用1,000,000元,借款期限至123年11月12日,
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,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,借款
人即喪失期限利益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。詎原債務人陳添旺
不依約履行,尚積欠本金701,028元及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
。又原債務人陳添旺已於113年4月30日死亡,附表所示之不
動產由相對人等繼承,雖未辦理繼承登記,然不影響聲請人
權利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等語。
三、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
定契約書、借款契約書、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表、催告函、郵
件回執、電催記錄、繼承系統表及土地、建物登記簿謄本等
影本為證。另本院於114年3月21日通知相對人等就抵押債權
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等迄今仍未表示意見。依首揭規定,
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
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七、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,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。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8  日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
           
           
附表(土地)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36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新港鄉 三間厝新 246 80.01 全部 重測前:三間厝段83-55地號
附表(建物)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36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單位:平方公尺) 權利 範圍 備考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騎 樓 電梯樓梯間 合 計 001 18 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00號 嘉義縣○○鄉○○○○段000地號 住商用,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,2層 37.68 49.52 10.88 6.15 104.23 全部 重測前: 三間厝段 76建號 附註:
 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須一併檢附相對人(即債務 人)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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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