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家催字,114年度,11號
CYDV,114,司家催,11,202504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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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1號
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余文彬之遺
產管理人
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
代 理 人 李玉敏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余文彬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
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對被繼承人余文彬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
號:Z000000000號,民國113年5月18日死亡,生前最後住所:嘉
義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000號)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。
被繼承人余文彬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
起1年2月內,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(處理遺產事務
之處所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18樓),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
明或聲明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余文彬之遺產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含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,限定一年
以上之期間,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命其於該
期間內報明債權,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,民法第1179條
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44號民事
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余文彬之遺產管理人,爰依民法第1179
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聲請對被繼承人余文彬之債權人及受
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。
三、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意旨,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相關民事
卷宗核閱無誤,其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 第1、2項所示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,爰裁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。
五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 23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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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